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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8日,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白坭鎮崗頭村委會大崗馬嶺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馬嶺村民小組)65438與陳衛東簽訂了《白坭鎮大崗村委會馬嶺村建設市政工程合同》(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合同》)。馬嶺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李永冠、李運平、李守堂出席。合同規定了工程範圍、施工要求和交付時間。2005年6月25日,因工程增加,馬嶺村民小組代表李永冠、鐘金泰、劉簽字確認,同意適當順延工期。2005年3月23日,馬嶺村民小組代表對加價項目進行了結算,確認加價項目價格為121145.23元。同年3月25日,陳衛東承建的工程通過了馬嶺村民小組和大崗村委會代表的驗收。相關人員據此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馬嶺村民小組已支付工程款134800元,未支付工程款121145.23元。陳衛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嶺村民小組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馬嶺村民小組辯稱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時,馬嶺村民小組還以陳衛東延遲交付工程為由對陳衛東提起反訴,要求其支付延遲交付工程的罰款100.04萬元。* w$d 1便士* D1便士(^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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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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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該訴訟項目已通過驗收,並已投入使用。項目交付使用時,馬嶺村民小組未提出任何質量異議,也未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主張。馬嶺村民小組應依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由於馬嶺村民小組代表同意適當延長合同約定的工期,馬嶺村民小組反訴陳衛東應支付100.04萬元工程延期交付的罰款。無事實依據,故判決馬嶺村民小組支付陳衛東工程款121145.23元。駁回馬嶺村民小組的反訴。馬嶺村組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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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4 l- q4 R+ o4 i) \ D
2h;U2 F!N4 A( R本案是施工合同糾紛,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工程質量和工期延誤的責任問題。本文只討論後者:陳衛東是否需要對爭議項目的延期交付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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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合同約定爭議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05年2月1日;事實上,爭議工程的實際竣工驗收日期是2005年3月25日。與合同約定的完工日期相比,陳衛東將爭議項目的交付時間推遲了壹個多月。陳衛東是否有正當理由推遲完工日期是決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在審理此案後,法院認為,有爭議的項目推遲壹個多月完工有合理的因素,因此裁定陳衛東沒有賠償責任。提到的“合理因素”包括:1。市政工程合同壹方馬嶺村民小組代表簽字確認除原合同項下工程外存在追加工程,並同意適當順延工期;2.市政工程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接近中國傳統的農歷新年。本案審理中,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根據合同當事人同意適當順延工期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上述認定。)【0h/Y(O % Y;t!b/ A
-z8x) | 4 y v l5t # ~ 8 q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法律良知,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對具體案件作出公正、正確、公平、合理的評價和判斷的權利。自由裁量權包括實體性自由裁量權、程序性自由裁量權和審查核對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自由裁量權。這裏所說的“自由”是受到法律規範、道德規則等諸多因素限制的“自由”,而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壹旦超出既定範圍,必然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司法不公的嚴重後果,使“法治”淪為傳統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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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 | 2y % Y0 I " P6 ~ & amp;I5 _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存在壹定程度的問題,行使這壹權力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法律有具體明確的自由裁量權規定時,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權;2.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幅度或者處理方式內行使;3.必須符合法律精神、公序良俗;4.符合大多數認知和控制能力正常的人所能接受的標準;5.不要屈服於不忠、權力等其他因素。同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還應考慮社會效果、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訴訟成本等重要因素。M O E % | & ampR. j# I' L
# g4 `) w7 K" D3英/法
本案中,市政工程合同當事人書面認可在原施工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工程,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同意適當順延工程的交付期限。至於工期會順延多久,合同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由法官酌情決定延遲時間。這裏的自由裁量權屬於認定案件事實的自由裁量權。對上述事實的裁量往往考慮到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當事人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習俗等等。本案中值得我們註意的是,市政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05年2月1日;之後過了8天才到達我國傳統的春節。中國人對這個節日的重視不言而喻。壹般來說,春節前後壹個月是人員流動高峰,很多工程項目也是停工。考慮到傳統的社會習俗和人們的生活習慣,2005年2月訴訟工程暫停施工是合理的,可以為大多數人所接受。這個時期可以從總時期中扣除。從2005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25日,即當年的竣工驗收日,只要當事人之間有新的項目,確實是復工施工的合理期限。因此,陳衛東有正當理由將原合同及追加工程延期交付給馬嶺村民小組壹個月以上。本案審理中,法官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著眼於合同義務人的社會環境和實際生活習俗,認定陳衛東無需承擔工程逾期交付的賠償責任,符合公平合理的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