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報告醫療活動中可能引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糾紛,並立即報告科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報告醫療機構主管醫務部門;主管醫務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如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相關情況。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人身傷害的後果;③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當投訴人采取違法或過激行為時,醫院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並依法向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2.調查分析發生醫患糾紛時,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具體措施如下:(1)負責第壹次投訴的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和部門投訴的,第壹接待人為投訴負責人,必須先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和投訴記錄,並將投訴和處理情況盡可能上報投訴管理部門。投訴接待人員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2)成立院內兩級調查處理小組,對事件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包括患者的意見,判斷事件發生後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不良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對於需要提交鑒定的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要求做好相應準備。鑒定可以由醫患雙方委托,也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法院移交。(4)對需要進壹步治療的患者給予積極治療,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爭取更好的治療效果。3.證據保全(1)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應妥善保管病歷及相關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因搶救未及時書寫病歷的,應在搶救後6小時內補齊,並予以註明。(二)實物醫患雙方應對輸血、輸血、註射、藥物等涉嫌造成不良後果的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實物由醫院保管;如需檢驗,雙方應* * *指定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因輸血造成不良後果,封存血液時,應當通知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三)屍檢病人死因不明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病人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並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如果符合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4.告知患者處理意見。醫療機構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醫患糾紛做出初步處理意見,然後將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告知患者。5.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規的當事人和責任部門進行處理。6.醫患糾紛解決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原衛生部發布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