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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的單位。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施工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道局承擔長江幹線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定和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標準體系。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實行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制度,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壹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公開。第八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促進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從業人員運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施工現場的監控。第十條對改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第十壹條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第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應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當明確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標準。第十四條從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安全風險和施工組織難度,按年施工產值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00萬元以下至少配備1人;超過5000萬元但不足2億元的,按每5000萬元不低於1的比例計算;2億元以上人員不少於5人,並按專業配備。第十五條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第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從業人員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第十七條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設施、機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附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證明,並設專人進行檢查,定期檢驗更新,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無合格檢驗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將登記標誌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十九條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安裝設施和自行設計、組裝或者改裝的施工掛(吊)籃、移動模板等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第二十條嚴重危及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應當依法淘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嚴重危及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的淘汰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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