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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典型的醫患糾紛案例?

壹個典型的醫患糾紛案例:闌尾炎手術死亡女子家屬20多次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某醫院就診。在被診斷為闌尾炎後,她接受了闌尾切除術。術後腹痛,診斷為腸梗阻。10天後,經手術探查確診為小腸穿孔。不幸的是,他於當月28日去世。

?闌尾炎不是不治之癥。壹個35歲的男人走了,留下壹個9歲的兒子。?悲痛的家屬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認為是醫院誤診耽誤了,他們向醫院求教。當時醫院建議先做屍檢,明確死因後才能劃分責任。

事發後,夏女士的家人已與醫院進行了20多輪協商。醫院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願意從人道主義角度對她的家人進行賠償。但夏女士的家人認為差距太大,不同意,決定打官司。

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件錯過了屍檢的最佳時機。醫療事故很難認定。

當時,李律師作為法律援助接手了這個案子。?這個案子真的經歷了很多困難。?李律師只是感慨地說。

法律訴訟必須依靠證據。而李律師卻發現,夏女士的兒子名字寫在入學名下,無法提交實名的相關材料,難以邁出維權的第壹步;夏女士死後壹周內的屍檢是判斷死因的最佳時間,也是錯過了。

次年,李律師陪同家人到社區警務室、派出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只為解決就醫時不填實名導致的維權困難。

還有壹個問題,因為錯過了屍檢時間,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夏女士的丈夫韓先生後來承認,當時並沒有意識到屍檢的重要性,還以為人沒了,還要再做壹個切口,心裏很難受,導致錯過了屍檢的最佳時機。

拖到2013已經四年了,我已經奔波於各個相關部門50多次了。現在還不能立案,家屬也疲憊不堪。夏女士的屍體已經在醫院太平間放了四年。

醫調介入糾紛多年。

去年3月,衛生行政部門給家屬韓先生發短信,告訴他可以找武昌區醫調委免費調解糾紛。心灰意冷的韓先生沒有理會。直到7月24日,我才聯系到武昌區醫調委。醫調委彭主任、楊副主任接過了這個艱巨的任務。

楊副主任昨天介紹,在其他努力失敗後,他們只有壹個辦法:直接協調醫患雙方。

他們勸韓先生,逝者五年不能葬,外人想想都難受,何況親人。翻過這壹頁,人生不能卡在這裏。他們還去醫院試圖和患者家屬協商賠償金額,盡快解決。

今年年初,韓先生初步同意醫院的賠償金額,夏女士父母不同意。醫調委不畏艱難,幫助家屬從法律角度分析合理的賠償金額。彭主任說,?每次調解後,壹定要喝壹瓶礦泉水?。

直到4月初,醫患雙方終於達成壹致。醫院賠償死者親屬30萬元,遺體保存不再收費。

4月12日,夏女士遺體下葬。

醫患糾紛處理1。醫療過失糾紛。也就是說,因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可以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醫學會鑒定。誤診肯定會構成醫療事故。如果不認定為醫療事故,可以以醫療人身損害為由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中雖無過失,但因醫院的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而引發的糾紛。比如患者到醫院就診時,保潔人員未盡到相應的警示義務,導致患者摔倒等等。這是壹個壹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方的調解與和解,而調解員的公正與中立非常重要,決定了糾紛調解的順利與否。只有脫離醫患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羈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員態度的公平公正。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調解組織的範圍,有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因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特殊價值和優勢,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並在今天得到了廣泛的普及。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有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專家作為中立調解人在爭端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通過協商而非對抗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讓醫患雙方都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的個人隱私和秘密。

5.在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能夠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提供適應社會和技術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爭議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治和自律的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爭議。

7.通過雙方的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會取得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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