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所有員工,包括:
(1)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部門和科室中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決策管理的人員。
(2)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在醫療機構註冊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人員。
(3)護士。指通過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4)藥學技術人員。指在醫療機構中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和技術人員。
(5)醫療技術人員。指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除醫生、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上述五類人員以外的在醫療機構中聘用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建、後勤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除應當遵守本文件所列的基本行為規範外,還應當遵守與其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範。
職業規範。
第四條: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治病救人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的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尊重病人,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接受治療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財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優質服務,醫患和諧。文明言談,舉止端莊,認真落實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廉潔自律,遵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接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和形式給予的回扣、傭金。
不參與由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得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醫療廣告和宣傳,不轉賣源頭。
第九條: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質,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於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事關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和諧相處。
第十壹條:樂於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社會公益活動,積極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管理規範。
第十二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有效服務臨床壹線。
第十四條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職工民主權利。
第十五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人事招聘、評價和任用制度,在人事工作中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產管理,合理配置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規幹預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
第十七條: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健全科學的人事考核和獎懲制度,不得從事或者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兢兢業業,勤政高效,嚴於律己,發揮表率作用。
醫師說明。
第二十條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觀念和知識,保證醫學技術的科學合理應用。
第二十壹條規範醫療行為,嚴格按照臨床診斷技術規範,使用適宜的診療技術和藥物,治療疾病,合理施治,不隱瞞、誤導、誇大病情,不過度治療。
第二十二條學習和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表現出人文關懷,真誠耐心地與患者溝通。
第二十三條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和管理制度,規範書寫並妥善保存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非法塗改、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不得違反規定簽署醫療證明。
第二十四條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疑似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
第二十五條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患者,盡職盡責服務患者,增強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努力防控醫療責任差錯。
第二十六條: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和單位規定的醫師業務水平權限,不違規使用醫療新技術。
第二十七條:嚴格遵守藥物臨床試驗和醫療技術的有關規定,開展試驗性臨床治療,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護士守則。
第二十八條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尊重和關愛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註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維護患者健康權益。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臨床護理操作規範和護理技術規範,全面履行醫療護理、病情觀察、協助診療、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康復指導等護理職責,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第三十條:工作嚴謹獨立,對執業負責。如果發現病人情況危急,應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
第三十壹條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床診療技術規範的,應當及時與醫師溝通或者按規定報告。
第三十二條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範書寫病歷,認真管理,不得違反規定偽造、隱匿、塗改、銷毀病歷。
藥劑師規範。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條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核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配處方藥品,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替代處方所列藥品。
第三十五條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藥品適宜性審核職責。及時告知處方者,對不適宜用藥的處方進行確認或補發;嚴重不合理或錯誤的,拒絕調整用藥。
第三十六條配合醫生選擇藥物並向患者說明適應癥、禁忌癥、不良反應、註意事項和使用方法,詳細解答有關藥物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儲存、供應等規定,不得擅自銷售、使用通過非正常渠道采購的藥品,不得違規用於商業目的。
第三十八條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醫療技術規範。
第三十九條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臨床診療,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第四十條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種操作規範,發現患者檢查項目與醫療常規不符時,及時與醫生溝通。
第四十壹條正確使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驗和檢查報告,提高準確性,不得謊報數據、偽造報告。當發現檢查結果達到臨界值時,應及時提醒醫生。
第四十二條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告知接觸傳染性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並給予必要的防護。
第四十三條合理采集、使用、保護和處置標本,不得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他規格。
第四十四條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臨床服務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第四十五條:努力學習,鉆研技術,掌握自己的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第四十六條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采購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材料的計劃、采購、保管和報廢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臨床教學和科研管理的有關規定,保障醫療安全和患者合法權益,引導實習醫師和見習人員嚴格遵守服務範圍,不超越權限行醫。
第四十八條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條例》,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利用或者買賣醫療廢物。
第四十九條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和高值耗材的統計功能管理,不得隨意泄露或者買賣醫療信息。
第五十條勤儉節約,愛護公共財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維護醫療機構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安全、整潔、舒適、方便、有序的醫療環境。
實施監管。
第五十壹條醫療機構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規範的實施。主要負責人要以身作則,遵守本規範,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落實。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協助行政領導機構實施本規範,紀檢監察整改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行本規範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相關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行本規範的情況應當納入醫療機構校準管理、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醫風考核和醫師定期考核,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定、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或低聘、緩聘、待聘或解聘處理。
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補充規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範適用於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執業的鄉村醫生。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實習生、見習人員、已簽訂勞動合同但尚未註冊執業的人員、外包服務人員,根據其在醫療機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的分類執行本規範。
第五十九條本規範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