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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例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除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不使第三人信服其代理的事實和理由。以下是我給大家分享的無權代理案例。歡迎閱讀!

無權代理案第1: 1997 10十月,某書畫裝裱店與著名書法家趙簽約,委托創作書法作品。雙方約定趙在2月1998前將20副對聯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趙5000元。1997 65438+2月,趙因不慎摔傷右臂,委托兒子代寫所有對聯,送到酒店,裝裱店支付全部稿酬。但酒店很快就覺得作品風格與趙不同,於是請專家做了鑒定,發現是屬於別人的作品。

無權代理案例二:2007年10月25日,10,王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申請人為王,被保險人為王之妻張,受益人為雙方之子。保額為長期壽險,保額為65438+萬元。被保險人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險公司投訴,稱保險公司未經其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其妻子張某,要求保險公司恢復王某為被保險人。當保險公司向張某詢問情況,並向張某詢問辦理變更手續時王某的身份證和委托書時,張某並沒有直接回答保險公司的問題,只說這件事是她和王某之間的私事,不希望保險公司介紹人。保險公司核實後查明,王某與張某正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張持本人及原被保險人王的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辦理變更被保險人手續。保險公司已出具認可書,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未簽訂合同修改協議。此外,王還有兩張有效身份證。張向保險公司出示的王的身份證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有效。至於委托書上的簽名,經筆跡鑒定部門鑒定,王在委托書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寫。

無權代理案例第三篇:2012張先生想買婚房,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認識了石某。石某稱,其表妹蘭女士在北京市海澱區有壹套房子急需出售,面積78.25平方米,售價290萬元。

在中介的陪同下,張先生已經看過房子,表示願意購買。2012 12,石某稱其堂妹蘭女士因工作繁忙無法前來,特委托本人全權辦理該房產的相關出售事宜。石某當場提供了他和蘭女士的身份證原件、蘭女士的房產證原件、委托書原件。在房地產經紀公司員工的見證下,石某以蘭女士的名義與張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290萬元,買方張先生需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65438萬元作為購房款的壹部分。買賣雙方於2013 65438+10月11前辦理貸款申請手續,買方張先生貸款金額為1.77萬元。

石某應房產中介要求簽署《產權人不在聲明》後,張先生向石某支付購房定金65438+萬元,並向房產中介支付傭金7.83萬元。

不料,合同簽訂後,石某和蘭女士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張先生無奈將蘭女士、石某及房產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購房定金、中介費及按約定賠償。

案例四:出租車司機孫和妻子* *有壹棟60平米的80年代初的老樓(登記在他們名下)。他們夫妻早就討論過賣掉舊樓,買壹棟寬敞的新樓。今年3月初,孫某的妻子在外地出差時,壹個買家張某找上門來。看房後,孫與張某順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房款102000元,張預付20000元,10年5月前70000元。交款當日,孫某將房屋交給張某占有使用,並於5月底前辦妥全部過戶手續,隨後張某付清余款12000元。

但今年4月20日,張某通知孫某,因其了解到該房屋為孫某夫婦所有,只有孫某壹人簽字,屬於無權代理。他想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向孫索要他已支付的2萬元房款。但是,孫不同意解除合同。孫的妻子認為出售房屋是夫妻早就商量好的,也向張明確表示追認合同有效。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孫先行返還2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持了原告張的上述訴訟請求。

無權代理案件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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