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跨行政區域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管理,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因地制宜,防治結合,嚴格管理,確保城市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機關。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地質礦產、規劃、市容、公用事業等管理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汙染和破壞城市飲用水水源的行為。第二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汙染防治第六條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當根據所在地、水文地質條件、水體特征、開采方式、汙染源分布和汙染物遷移特征劃定。第七條巴生產水源、豐滿水源、渭濱水源、西北郊區水源、東北郊區農村水源和新建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分別劃定保護區。
閻良區、縣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劃定為保護區。
城市中單位所有的飲用水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為地下水源保護區。第八條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並根據需要設置監測區。
以水井為中心半徑55米範圍內劃定壹級保護區,可以保證壹定的集水滯後時間,防止病原體汙染。
二級保護區是位於壹級保護區之外的壹定區域,可以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後時間,防止致病菌以外的汙染。
監測區位於二級保護區外100米範圍內,設置監測孔監測地下水水質。第九條本市六城區和近郊區的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閻良區縣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閻良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在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防滲處理的汙水管道穿越保護區,有毒有害汙水通過滲坑、井、渠排放;
(二)棄置、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設置處置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場所無防滲漏設施的;
(四)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煉油等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5)用未經凈化的汙水灌溉農田;
(六)使用高殘留、劇毒農藥和過量施用化肥;
(七)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行為。第十壹條在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除遵守二級保護區的禁止規定外,還應禁止下列行為:
(壹)從事種植和養殖活動;
(二)從事娛樂活動;
(三)堆放可能造成水汙染的物品;
(四)建立公墓;
(五)進行與取水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第三章飲用水地表水源的劃定和汙染防治第十二條瀍河、黑河、石碣峪、天宇、於風等城市的飲用水地表水源應當劃定界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第十三條本市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執行。第十四條在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破壞水源、植被、護岸林及其他損害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二)貯存、堆放、掩埋城市垃圾、工業廢渣、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傾倒或者排放含有汞、鎘、鉻、砷、鉛、鎳、苯並芘、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有毒廢渣和汙水;
(四)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他劇毒廢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清洗存放油類和其他有毒物品的車輛和容器;
(六)新建、擴建排汙口;
(七)新建、擴建化工、電鍍、造紙、冶煉、印染、制革、煉油等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