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科研用血須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醫療機構應當與血站合作,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醫療機構收到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核對血袋標簽。符合國家有關血液儲存標準和要求,做好登記工作;並按不同品種、血型、采血日期(或有效期)有序存放在專用儲存設施中。
血袋標簽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血站的名稱;
(2)獻血號碼或條形碼和血型;
(3)血型;
(4)血液采集的日期和時間或制備的日期和時間;
(五)有效期和時間;
(6)儲存條件。
嚴禁不合格血袋入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
同壹患者申請壹日配血不足800 ml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申請,經上級醫師批準簽發後方可進行配血。
同壹患者申請壹天800 ml至1600 ml的血液制備,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主任批準簽發後方可進行血液制備。
同壹患者申請血液制劑達到或超過壹日1600 ml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科主任審批簽發後,血液制劑報醫務處審批。
上述第2、3、4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緊急用血。輸血治療前,醫生應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及風險,並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因搶救垂危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廣節約用血的醫療新技術。
三級醫院、有條件的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開展自體輸血技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醫療機構應當動員符合條件的患者接受自體輸血技術,提高輸血治療的效果和安全性。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規範互助獻血。
血站負責互助獻血血液的采集、檢測和用血者的調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和應急預案,保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大量傷員、特殊病例、稀有血型等臨床用血的供應和安全。
為滿足急需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費,在保證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機構可以調劑用血。具體方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邊遠地區醫療機構臨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學規劃建設中心血庫和儲血點。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的;
(2)當地血站不能及時供血,不能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血,其他醫療措施不能代替輸血治療;
(三)具備開展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交叉配血和檢測的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的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血後1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情況。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和公示制度。將臨床用血納入科室和醫務人員考核指標體系。
禁止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或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