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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壹、醫療糾紛原因社會原因:1。國家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醫患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但醫療賠償立法相對滯後。醫療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賠償範圍、賠償標準、醫學鑒定等爭議較大。醫療單位和患者適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據,導致我們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很難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和賠償標準。2.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醫療衛生服務始終存在於社會環境中。衛生體制的改革和醫療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始終影響著這項服務的發展。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衛生系統的體制、機制、結構等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管理體制和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行機制不適應形勢發展,壹個重要方面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完善。3.輿論的誤解或偏見也造成了醫患糾紛的升級。輿論導向偏頗,火上澆油。醫療行業和其他行業壹樣,在技術和服務上有短板。少數人收受紅包、回扣等違紀行為,但那絕不是主流。記者可能不熟悉醫療專業知識,使得壹些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片面,誤導了群眾,壹定程度上加深了醫患矛盾。醫院原因:1,醫院的制度管理落後。未能形成即時、逐級的醫療過失報告制度,導致矛盾難以在初期解決,有時患者起訴後醫院才會知道,增加了醫患糾紛解決的難度。2.醫務人員醫德下降,導致不良醫療行為。“治病救人”是醫生的天職,但少數醫務人員私下收受紅包或診費,醫療出發點不正確,為醫患矛盾埋下隱患。也有很多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或不對患者進行全面檢查,或受經濟利益驅使開大處方,拿藥品回扣,甚至讓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這些不正常的行為讓病人不信任醫生。3.醫務人員服務意識淡薄。有的醫護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忽略壹些常規處理細節,讓患者或家屬覺得醫護人員不靠譜;有的甚至態度惡劣,可能引發醫患糾紛。4.醫患之間缺乏溝通。醫生和患者對醫學的理解和對相關知識的占有存在明顯差異。正是這些差異,需要醫患溝通。個別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當,缺乏對患者的同情心,工作中回答患者問題不耐煩、簡單生硬,缺乏與患者的溝通技巧,導致醫療糾紛。患者的理由:1。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醫療結果期望過高。大多數患者及家屬缺乏醫學專業知識或常規知識,每壹個治療過程都可能存在風險,尤其是手術治療。患者和家屬堅信醫生的籠統說法。壹旦出現異常結果,即使不是操作失誤,患者也會認為醫護人員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從而激化矛盾,形成糾紛甚至出於感情因素或經濟考慮走法律程序。2.患者與醫護人員之間缺乏溝通或溝通不暢。患者因為與醫護人員溝通出現問題,未能及時反映可能出現的不適,從而錯過最佳診療時機的情況並不少見。當然,這個責任應該是雙方共同承擔的,但患者並不這麽認為。3.少數患者及家屬素質低下。由於患者素質低,會做出不理智的舉動,出現“醫鬧”甚至勒索醫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患者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法律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所以很多患者經常行使這種權利。有些動作是正確的,矛盾是因為我們醫務人員而產生的。部分患者行使知情權不正確,對醫護人員的合理拒絕非常不滿,從而產生矛盾。二、醫療糾紛的解決1、國家完善相關立法。由於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的數量會逐年增加,國家完善立法,統壹賠償標準勢在必行。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在賠償項目和標準上存在差異。而且對嚴重過錯行為的賠償不如對輕過錯行為的賠償。這種不平衡導致實踐中應用基礎的差異。2、當地政府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就像成立交通事故速調中心壹樣,當地政府可以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和醫療過失預防,專業快速地解決醫療糾紛,減輕雙方的訴訟負擔,讓受害方早日走出陰霾。這個平臺可以設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醫患雙方坐下來談賠償或者補償。這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很有效。3.醫院應建立健全醫療過失內部報告制度,積極組織自查自糾專項整治活動,使可能發生的醫療過失後果不被過度放大。這就要求我院樹立預防為主的理念,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醫院管理者應順應形勢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識。提高自身素質,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最終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同時,要加強告知義務的履行,降低可能的醫療風險。當然,如果出現此類風險事件,也要熱情接待,妥善處理。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患者處於整個事件的中心,患者對投訴處理的要求往往受到醫院態度的很大影響。如果糾紛前期高壓處理,往往會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訴訟。因為客觀上患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醫護人員要以尊重、理解、同情的態度與投訴者交談,多思考如何緩解和疏導投訴者的過度情緒,多聽而不急於為自己辯解,控制事件的發展,以和為貴。4.患者應尋求妥善合法的途徑解決此類糾紛,以免不良影響擴大。在糾紛中,患者應在合法的基礎上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不應采取違法行為,如在醫療機構鬧事;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侮辱、威脅、恐嚇或者毆打醫務人員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占用辦公和醫療場所,影響正常工作和醫療活動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海報,堵塞交通,幹擾診療環境;搶奪屍體或拒絕將屍體移至停屍房等。這些不理智的行為幹擾和破壞了醫療公共秩序,是對其他患者醫療權利的侵害,也是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從事職業的侵害。正常的做法應該是先封存病歷,與醫院協商,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協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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