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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的連帶責任是什麽?

壹、相關概念介紹醫療糾紛是指醫療、預防保健、醫療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業或機構。壹方(或多方)認為另壹方(或多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時有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對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論,各持己見。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爭議(行政處罰等。)和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醫患之間。連帶責任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壹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以及上下級關系,因此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連帶責任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目前在法學領域很少涉及。二、醫療糾紛中的連帶責任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和護理過程中所犯的錯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會導致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引發醫療糾紛。除了因醫療過錯和過失引發的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療方在醫療活動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或錯誤,也可以僅因患者單方不滿而引發糾紛。此類糾紛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不懂得正確的醫療方法、疾病的自然預後、醫療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並發癥和意外,或患者的無理指責而引起。也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關於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以及侵權責任的糾紛,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壹項重要的民事責任制度,旨在補償救濟,增加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以及上下級關系,因此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連帶責任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目前在法學領域很少涉及。《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後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被要求的債務人不得以超過其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各連帶債務人就有義務清償未清償的債務,無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了債務。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系即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中被視為連帶責任,而在內部關系即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中壹般被視為連帶責任。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承擔各自的債務份額,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約定;法律或者協議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平均承擔。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時,往往忽視了對外債務的連帶清償。對於每壹個特定的債務人來說,連帶責任意味著責任的加重,使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力量,促使債務人預防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對患者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患者因醫療產品存在缺陷,患方同時起訴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被追加為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醫療產品生產者、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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