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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區別:在法律適用、醫學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第壹,在法律適用上。壹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但在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時,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法律文件。第二,在醫學鑒定上。所有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都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壹般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可能需要司法鑒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托其他醫學鑒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壹方當事人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另壹方當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並要求申請的壹方當事人預交鑒定費。”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壹般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最顯著的區別在於賠償項目、賠償系數、賠償金額的不同。1補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壹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除了項目計算上的差異,後者還在前者的基礎上增加了壹項“死亡賠償金”。2補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應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壹般醫療損害賠償應考慮過失參與、責任、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上述因素根據民法原理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定情形,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二者存在明顯差異。為逐步統壹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損害後果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3賠償金額。對此,“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會使患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賠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壹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邊肖認為,從上述相關信息可以知道,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主要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賠償金額等方面。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然而,這兩個重要的司法基礎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有不同的標準。根據《條例》規定,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賠償,被認定為非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對於不屬於醫療事故但存在醫療過錯的,醫院仍應予以賠償。換句話說,關於賠償的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據可能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此外,《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相對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較低。目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賠償金額較低;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的賠償數額會更高,《條例》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項目。醫療侵權賠償雙軌制的負面後果是顯而易見的:患者人身權利同樣因醫療不當行為受到損害卻享受不同的賠償待遇,在侵犯患者人身權利的案件中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規定獲得的賠償並不是最高的,這會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心。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基礎上修訂的。執行過程中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還有行業保護的痕跡。《條例》的作者大多是醫學領域的專家,他們能否從公平公正的立場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權益,實在令人懷疑。醫療侵權賠償雙軌制的負面後果是顯而易見的:患者人身權利同樣因醫療不當行為受到損害卻享受不同的賠償待遇,在侵犯患者人身權利的案件中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規定獲得的賠償並不是最高的,這會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心。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基礎上修訂的。執行過程中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還有行業保護的痕跡。《條例》的作者大多是醫學領域的專家,他們能否從公平公正的立場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權益,實在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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