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醫學檢驗系本科生做法醫需要什麽條件?必修課有哪些?

醫學檢驗系本科生做法醫需要什麽條件?必修課有哪些?

司法鑒定是司法鑒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壹是現場勘驗。刑事訴訟中的現場是指犯罪或事故發生的地點和發現屍體的地點。刑事訴訟中的現場勘驗,是為了在發現屍體的地方或留下犯罪痕跡的事故現場,正確地確定案件的性質,揭露和確認犯罪,發現和偵破兇手而采取的壹種偵查措施。由偵查人員實施,參與現場勘驗的法醫主要任務是:配合偵查人員向當地群眾了解情況,詢問現場有無變化,研究當時的殺人過程,勘驗現場,檢查屍體,收集物證。法醫勘驗現場後,應當立即制作勘驗筆錄,由參加人和見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法醫參與現場勘驗,尋找和搜查與案件有關的事物、事件和人,對確定案件性質、確認和揭露犯罪有很大幫助。考察現場時,要註意先“靜態”考察,再“動態”考察。“安靜”勘驗是保持現場原樣,只觀察、記錄、繪圖、拍照。所謂“動態”勘驗,就是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尋找、收集物證,對相關對象逐壹進行仔細檢查。對“動”進行勘驗時,應同時錄音、繪圖、拍照。勘驗的順序應當根據案件和現場的具體情況,由外圍向中心,或者由中心向外圍,或者由壹端向另壹端通過中心。總之,要以不遺漏任和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為原則。兇手作案後,總是想方設法掩蓋罪行,躲避偵查。為此,他們往往要放煙幕,破壞犯罪痕跡,更改現場物品,甚至肢解移動屍體,制造假現場等。,以擾亂偵查視線,企圖將偵查工作引入歧途。法醫工作人員在這些情況下要提高警惕,透過現象把握本質,不要被假象所迷惑。第二,屍體檢驗。65438+10 1979年9月,衛生部重新頒布的《屍體解剖規則》規定了法醫屍體解剖的幾種情況:涉及刑事案件,需要進行屍體解剖以確定死亡原因的案件,以及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和性質的無名屍體;突然或猝死,疑似他殺或自殺;因工農業中毒或嚴重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按照這個規定,我國法醫屍檢的數量很少。事實上,法醫屍檢在我國司法工作中的數量也很少。在香港,警察廳法醫部每年檢驗4000多具屍體,解剖3000多具屍體,1年的屍檢總數相當於重慶11年屍檢總數的兩倍多。當然,我們要看到,美國法醫屍檢數量如此之多,與其社會制度密切相關。在美國和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人們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國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國的謀殺發生率是每65438+萬人5起,而到了1980年,毒藥從何而來?是自殺還是他殺?經查,死者作風正派,無其他自殺因素。服用冬眠靈中毒的可能性似乎被排除了。幾個月前,胡德謙以給同學母親治療精神分裂癥為由,從縣建築公司醫生李XX處騙取冬眠靈藥50片、1針。在中毒昏迷期間,胡還以治病救人為名,向某鄉鎮衛生院醫生李XX索要冬眠針劑8支。這是有藥方和單據為證的。結合其他調查結果,胡有殺害李的嫌疑。後來,經審訊證實,胡利用冬眠寧丸和針劑殺害了他的妻子。胡毒死了自己的妻子,殺死了兩條生命,最後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死刑。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明白以下幾個道理:毒與非毒是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壹般情況下,小劑量作用於身體會損害健康甚至導致死亡的物質,稱為毒物。其實這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有些毒藥使用得當,不僅對身體無害,而且有益,甚至可以作為藥物治療疾病。冬眠靈就是這種情況。小劑量服用能起到鎮靜作用,在治療精神疾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很多藥物在壹定劑量下是良藥,但過量使用就會變成毒藥。即使是必不可少的物質,如食物、鹽、維生素、水甚至空氣,如果使用不當也會阻礙健康,甚至導致死亡。由於毒物的毒性作用,人因功能障礙和結構損傷而患病,稱為中毒。壹般輕度中毒無生命危險,重度中毒導致死亡。我們通常所說的中毒死亡,是指這種因中毒而導致的死亡。此外,還有壹門專門研究毒物的來源、性質、功能、條件、癥狀、診斷、治療、病理損害和測定的學科,這就是毒理學。毒理學可分為食品毒理學、工業毒理學、軍事毒理學和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專門研究法律上的毒藥和中毒,但其他法律問題如食物中毒和工業中毒仍然屬於法醫毒理學的研究範圍。根據不同的標準,中毒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比如根據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質,中毒可以分為自殺中毒、他殺中毒和災難性中毒;根據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可分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由於毒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劑量、濃度、進入體內的方式和中毒的吸收速度不同,毒物對機體的局部或全身影響也不同。壹般情況下,毒藥的作用僅限於局部不吸收者,大多對機體有局部作用或主要在局部使用;然而,吸收到血液中或直接註射到血液中的毒物主要對全身產生毒性作用。中毒壹般指的是後者。毒物對身體的影響受許多因素的影響。由於病情不同,有的人口服壹定劑量的毒藥可能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死亡,有的人口服相同劑量的同種毒藥,卻無反應或輕度中毒。因此,在法醫學中研究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對於判斷毒物是否中毒具有重要意義。就毒物而言,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質可以影響其功能。毒物的物理性質與人體對毒物的吸收密切相關。壹般氣體毒物吸收最快,其次是液體毒物,固體毒物吸收最慢。例如,硫酸鋇因不溶於水而常用於醫學。相反,氯化鋇溶於水,口服可引起急性鋇中毒。壹般來說,溶解度高、吸收快的毒物,從口服到觀察到中毒癥狀,潛伏期較長。毒物的化學結構不同,毒性也明顯不同。其次,毒藥的劑量也是影響毒藥效果的重要因素。毒物對身體的毒性作用與劑量密切相關。在體內能引起中毒癥狀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中毒劑量;能在人體內引起中毒死亡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致死劑量。實踐中,中毒劑量和致死量的標準極難確定,主要是因為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很多,同樣劑量的毒物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的後果。再說了。所有毒物的毒性劑量和致死劑量都只是大概的量,只能作為參考。壹般來說,毒藥劑量越大,其毒性作用越嚴重。但需要指出的是,決定毒藥效果的是人體吸收的毒藥量,並不完全取決於吞下的毒藥量。有些人即使口服了大劑量的毒藥,由於嘔吐、排泄等因素,也不壹定會中毒而死,甚至根本不會出現中毒癥狀。此外,毒物進入人體的方式也影響毒物作用的發生。壹般來說,毒物從呼吸道註射或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相對增加。根據實驗,皮下註射只需口服劑量的1/4即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有些毒物從壹種途徑進入人體時是有毒的,但從另壹種途徑進入就不是了。例如,口服金屬汞是無毒的,而從呼吸道吸入汞蒸氣是劇毒的。蛇毒是壹種蛋白質毒素,口服無毒,但通過咬傷傷口進入人體後會迅速中毒,甚至導致死亡。從機體方面來說,人體的年齡、性別、體重、健康狀況、習慣愛好都與毒物進入人體後是否出現中毒癥狀、中毒程度有關。兒童、老人和身體虛弱的人由於抵抗力弱,對毒物反應嚴重。兒童對麻藥(尤其是嗎啡)非常敏感,所以醫學上禁止給兒童使用嗎啡,但兒童對阿托品和甘汞的耐受性比成人高。體重壹般與毒性劑量和致死劑量成正比。肝、腎等解毒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增強。胃內容物的數量和性質對毒物的作用也有壹定的影響。胃腸道是空的,毒物容易被吸收,中毒癥狀出現早,胃裏又有食物,所以毒物被稀釋,見效慢。胃中食物也可能與毒物發生反應增強或減弱NT >:法醫在進行書證檢驗時,必要時可以調取案卷中的全部材料,進行復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或者重新勘驗現場,檢驗屍體。這樣可以及時糾正冤假錯案。司法實踐證明,無論是在20世紀50年代還是80年代,通過法醫檢驗糾正的冤假錯案並不少見。壹方面,它要求法醫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協助司法機關的工作,保證鑒定的質量和科學性。另壹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尊重法醫在辦案中提出的意見,將法醫證據審查作為壹項制度。法醫在進行書證檢驗時也可以對證據進行完善和補充,必要時進行補充或重新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壹些因為犯罪分子口供不壹致或者多種口供無法辨別真偽的案件,最終通過法醫鑒定得以解決。1981,四川盧希安縣有壹個女社員,因為愛情糾紛被丈夫殺害。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份供述中,被告人說被害人是在發現屍體的現場被勒死的。然而,當檢察院的起訴書向他宣讀時,他也供認死者是被淹死在池塘裏,並被移到發現屍體的現場。法醫在初步檢查時作出的鑒定證明證實,被告在發現屍體的現場勒死了受害者。後來在復查時,法醫做了矽藻檢驗,證明死者胃中的矽藻與被告提供的供水池塘中的采樣壹致,但與發現屍體的土壤中的采樣明顯不同,從而證實了被告最後解釋的殺人移屍是真實的。法醫在主持審查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病程記錄時,應當對死者屍體進行全面解剖檢查,及時提取原始病程記錄,並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分清性質和責任。

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和解決立法、調查和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壹門科學。法醫學是壹門應用醫學,是法學的壹個分支。

法醫學為制定法律提供依據,為偵查和審判提供科學證據,所以法醫學是壹門聯系醫學和法學的交叉學科。現代法庭科學分為基礎法庭科學和應用法庭科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庭科學的原理和基礎;後者運用法醫學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問題。這包括受理殺人、交通事故傷害、親子鑒定等案件的鑒定,為偵查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為制定死亡判決書、器官移植、現代生殖技術和法律提供依據,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此外,還可以通過對異常屍體的檢查發現傳染病,行政上可以預防和處理中毒和災害事故。

因為司法實踐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現代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成就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新的技術手段。原來單壹的法醫學逐漸形成了壹門分支眾多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包括:法醫倫理學、法醫病理學、臨床法醫學、法醫物證學、法醫血清學、法醫人類學、法醫牙科學、法醫化學、法醫放射學、法醫毒理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昆蟲學、法醫學等。

法醫學歷史

法醫學的誕生和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的產生以及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進步密切相關。法醫學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即萌芽期、形成期、發展期和成熟期。

萌芽期約為公元前500年至公元10世紀。這時候不僅法律出現了,醫學也發展到了壹定程度。執法者在處理人命案件時,以征求醫生意見來處理案件而聞名。

比如,我國先秦時期就有損傷試驗,《禮記·月令》中記載“秋夢之月,...命理看傷,察造,看破,判判,判獄官司,就平了”。在出土的秦墓竹簡中,也有殺人、殺嬰、上吊、外傷流產等檢驗案件的記載。戰國末期,也有專門進行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的“靈石”。

古代歐洲的法醫學發展要慢得多,報道的案例也很少。比如凱撒大帝在公元前100 ~ 44年被殺:他身上有23處傷口,確認貫穿胸部第壹、二根肋骨的那處是致命的。

形成時期約為11 ~ 19世紀。此時社會經濟進壹步發展,法制趨於健全,專業醫生參與案件鑒定,系統的法醫著作開始出現。

這壹時期最具代表性的作品是南宋李宗純狐七年(1247)由中國刑獄宋慈編纂的《補救集》五卷本。內容包括:通檢論、疑難雜癥論、初檢、復檢、屍檢、四時變、骨檢、上吊、溺水、自罰、殺人、火災、墜落、服毒等各種死亡。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系統法醫著作,被翻譯成多種語言,在多個國家出版。

在中世紀的歐洲,法醫學在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發展迅速。1562年,法國外科醫生佩利進行了第壹次汞中毒解剖。1575闡述了機械窒息、殺嬰、電擊鑒別處女的方法。從65438年到0598年,意大利醫生費德利斯出版了《醫生關系》壹書,這是歐洲第壹部法醫學著作。

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次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782年,第壹份法醫學雜誌在柏林創刊,從此法醫學初步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體系。

發展成熟期的工業革命為科學技術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18世紀以前的法醫學主要是用肉眼觀察活體和死後現象,結果直觀簡單。19世紀以後,由於顯微鏡技術的出現和化學分析方法的應用,法醫學的研究工作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

在此期間,法國著名法醫學者吳昕撰寫了《論毒藥》,俄國納丁用顯微鏡研究了被絞死和勒死的頸溝,以判斷它是在死前還是死後形成的。

從65438年到0899年,西方現代法醫學開始傳入中國。1915北京和浙江醫學院開設法醫學課程;國立北京大學醫學院設立法醫學教學之研究。1932在上海成立法醫研究所,出版法醫月刊。

20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和自然科學的飛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法醫學的發展。現代分析儀器和新檢驗技術的應用標誌著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形成。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人、死人)和物。

活體檢查的內容包括檢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狀態和病理狀態、損傷程度及其勞動能力的鑒定;性犯罪、性功能、懷孕和流產的鑒定;個人身份檢查、親子鑒定;欺詐性疾病和人為疾病(自殘)的檢查和診斷;司法精神病檢查診斷、精神狀態和責任能力鑒定;疾病(包括傷病、職業病和公害);年齡鑒定(確定犯罪年齡);醉酒檢查(醉酒事故);藥物註射標誌檢查(興奮劑和麻醉劑註射)等。

屍體檢驗是法醫學研究的最重要的對象。檢驗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死因,推斷死亡時間,確定損傷的部位、形狀和程度,區分先存損傷和後存損傷,以及損傷的時間和能力,推斷造成損傷的兇器,分析作案方式,確定死亡性質(自殺、他殺、災難),是否有中毒和疾病的身體特征。

法醫屍檢包括屍體解剖和屍體解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法醫屍檢:涉及刑事案件,必須進行屍檢以確定死亡原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以及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和性質的屍體;突然或猝死,疑似他殺或自殺;死於工業或農業中毒或嚴重傳染病並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

屍檢要全面系統,留足夠的樣本做組織切片,毒物分析,細菌學檢驗。屍檢報告壹般要在壹定時間內出具給委托單位。

物體檢查包括人體的壹部分(骨頭碎片、毛發、組織塊、血漬等。);人體分泌物和排泄物(精液、尿液、汗液、糞便等)。和它們的斑點);人體表面的復制品(指紋、腳印);人體附著物(化妝品、汙垢、灰塵);武器和衣服;吃剩的食物和飲料、藥物、嘔吐物、胃內容物等。

涉及人身傷亡的犯罪現場、災難和事故現場也是法醫研究的重要對象。法醫鑒定人與偵查人員壹起,及時趕到命案現場,進行現場勘查,檢驗屍體外貌,尋找、提取犯罪證據,稱為法醫現場勘查。法醫研究的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判斷死亡時間,了解死亡過程和死亡的手段和方法,推斷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工具,提取法醫物證。

對案件有證據意義的文字、圖表、資料稱為書證。包括病歷、診療意見、死亡診斷、現場勘查記錄、屍檢報告、物證檢驗報告、訪談調查材料、法醫鑒定等。法醫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對書證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結論。書證不足的,可以要求補充材料。

法醫學研究方法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醫學的、生物的、化學的和物理的。

最重要的醫學研究方法是屍檢。包括目測觀察和研究,取器官和組織樣本制作組織切片,染色做鏡檢和組織化學檢查。為了研究超微結構,確定微量金含量,也可采用電鏡觀察和微區分析。

此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提取相應的樣品進行化學和生物檢驗。其次是臨床醫學檢驗,應用臨床知識對活體進行檢查,確定活體的生理、病理狀態,解決醫療事故中的醫療責任和傳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

化學的研究方法有毒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排泄物和嘔吐物的毒性檢驗、通過化學反應確定是否有血液、人體酶型的生化檢驗和用於個體識別的遺傳指紋(DNA技術)。

生物學研究方法,如利用免疫血清學鑒定個體和動物的血液、精斑、其他體液斑、分泌物、骨骼、毛發的種類和血型;利用微生物學理論和技術,對相關樣本進行細菌和病毒檢查;采用動物試驗方法模擬中毒病理、機械性損傷、其他物理性損傷和機械性窒息。運用人類學知識研究無名屍體的年齡、性別和民族特征。

物理學的研究方法是指利用物理儀器測量皮膚和骨骼的強度,進行損傷模擬試驗;x光技術用於推斷受傷、異物和骨頭的年齡;利用氣相色譜儀、紫外和紅外分光光度計、質譜儀、磁振技術和中子活化技術對毒物和毒品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運用光譜分析、電泳技術和顯微鏡技術檢驗法醫物證等。

法醫學的內容

法醫學的內容主要包括:

死亡和死後現象。討論死亡的概念、過程和分類;研究死亡的診斷標準;區分真死和假死;研究人死後由內外因素引起的壹系列變化,包括早期的死後現象(肌肉松弛、屍冷、局部幹燥、屍僵、屍斑和組織自溶)、後期的死後現象(屍體腐敗、幹屍化、屍蠟化、泥炭鞣制、屍體發黴和骨化)以及昆蟲等動物對屍體的破壞。推斷死亡時間等。

各種機械性窒息的機理、體征、後果及檢查方法。比如區分上吊、勒頸、絞窄、窒息、胸腹壓迫引起的窒息、異物阻塞呼吸引起的窒息、溺水;研究造成機械性窒息的各種方式。

機械損傷的分類及形成機制。討論鈍傷、銳器傷和火器傷的基本形式、後果和死亡原因;闡述了各種手外傷、器械傷、交通傷、咬傷、割傷、割傷、刺傷、剪傷、槍彈傷、爆炸傷的特點和鑒定要點;區分產前損傷和死後損傷;推斷損傷;判斷擊打的次數、順序和方向;推斷受傷後經過的時間;確定傷害的性質(他殺、自殺事故、災難事故)。

高溫、低溫、電流或其他物理因素造成的傷害和死亡。討論燒傷、燙傷、凍傷、電擊傷、雷擊傷的機制和體征,區分死前燒傷(死亡)和死後燒傷。

各種毒物的性質和毒理作用,毒物進入體內的途徑和代謝過程,中毒癥狀和病理變化。毒性劑量和致死劑量,毒物檢驗方法和預防措施。

各種猝死和自殺、他殺導致的猝死。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狀態。討論實施強奸、猥褻、性變態的方法和手段,以及體檢和鑒定的標準。研究懷孕和分娩,確定受精時間和孕期。研究墮胎和殺嬰的方法、後果和法律責任。

各種人體組織、身體部位、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點的種屬、紅細胞型、白細胞型、血清型、酶型、遺傳基因模式(DNA指紋)和基因頻率分布的理論和檢驗方法;出血的部位、量和時間;親子鑒定的理論與方法。

法醫人類學中的個人識別。根據骨骼、牙齒、毛發推斷種族、性別、年齡、身高、職業特征、面部特征,確定無名屍體和肢解屍體的屍體來源;研究如何根據頭骨還原死前的樣子,將頭骨與嫌疑人的照片重疊,確定是否為同壹人。

殺人、自殺殺人、變相自殺、自殺變相殺人的特點和規律。研究自傷和其他損傷的規律,鑒定損傷程度;研究詐病(裝病或誇大病情)、假病(或自殘)的特點和規律以及檢驗鑒定的方法。

醫療工作中醫療事故、刑事和民事責任的認定。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以及醫務人員的責任,幫助醫療機構提高質量,促進醫學科學發展。

法醫屍檢的方法和步驟研究。研究無名屍體檢驗、肢解屍體檢驗、重大災害事故屍體檢驗、掘屍檢驗等特殊方法和技術。

體內檢查的各種方法和技術,並確定相應的鑒定標準。

其他涉及法律的醫療問題。如研究違法或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的關系,精神病人在違法或犯罪行為後的責任能力鑒定等。

宋詞《冤獄集》出版至今已有700多年。此後,法醫學從單壹學科發展為綜合性多學科應用科學,其研究方法和檢測手段也更加現代化。但是,隨著法制、公安和司法實踐的完善,對法醫學提出了新的課題,法醫學本身也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這方面的主要問題是:準確可靠地確定死亡時間和受傷後時間的技術;簡單、科學、實用的死亡前後傷情鑒定方法;死亡標準、器官移植與法律的關系;法律倫理問題,如現代生殖技術(人工授精、試管嬰兒)帶來的法律問題、人體實驗以及性別轉換和生物醫學的法律問題;可靠的個人識別方法,完善的基因和指紋識別技術;猝死的機制和有效的診斷方法。

  • 上一篇:藥學服務能力等級動態管理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 下一篇:疫情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