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出具的證明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什麽?1.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些證據材料可以表現為七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些證據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壹定的證據形式證明自己的主張。2、從證據的特性來看,證據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相關,並且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根據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也應該是客觀事實。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作出判決的依據。只有經過質證、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判決的依據。3.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證據的基本特征之壹。(1)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確認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且不為法律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旨在保證證據的真實性,維護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們對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要求。(2)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①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構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意味著證據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的違法性也會導致證據的違法性。法律對證據主體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的特點,對某些證據的主體設定了相應的要求。②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內容真實,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③取證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取決於證據材料的獲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取證的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因非法取證而受到侵犯。④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終都要經過壹定的訴訟程序。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仍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個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說明後,可以不經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4.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1)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不同的證據證明力不同,即證據的證明力不同。(2)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壹個是依據法律,壹個是依靠法官的判斷。①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的原則,在訴訟法理論中稱為“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的確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判斷,被稱為“自由心證原則”或“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和主要內容。根據證據法定原則,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必須事先在法律中規定,不允許法官在訴訟中根據自己的判斷進行變更。法定證據原則排除了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導致證據運用的教條化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動作用。根據自由心證原則的要求,這些國家在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關於證據證明力的法律規定;允許法官在使用證據時憑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自由判斷。但是,遵循自由心證原則的國家並不完全否認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律規定的,在某些場合,還規定了證據的某種證明力的存在或大小。④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該款規定的“審查核實證據”包括確定證據的存在和大小。⑤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將民事訴訟法的這壹規定細化為“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公開判斷理由和結果”。⑥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直接規定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的案例並不多。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斷,即要求法官依據良心、理性和經驗的規則來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這不能排除法官的判斷自由,沒有自由就不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另壹方面,在某種程度上,要防止法官認定證據的任意性。因此,《證據規定》對如何具體確定證據的證明力做了壹些規定。當同壹事實存在相互矛盾的證據時,如何確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是實踐中常見的問題。由於不同種類的證據壹般具有不同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因此真實性和可靠性相對較高的壹種證據的證明力大於真實性和可靠性相對較低的另壹種證據。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民事訴訟證據是民事審判過程中用來說服自己,確定自己提出的事實屬實的有力證據。作為民事案件中如此重要的壹項,大家遇到民事案件壹定要註意。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