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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免疫、登記、飼養、管理、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隊、警察、救援等特種犬、教學科研用犬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飼養的特殊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保障本級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場所、設備和設施。

養犬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後及時登記處理,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因無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第二章職責分工和監管第六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全市養犬信息管理系統,集中采購定制的犬只標簽和犬只信息電子標牌,創新監管方式,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城鄉養犬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

(三)辦理養犬登記、變更、註銷和年檢;

(四)犬只信息的采集和錄入、電子標識和犬只標簽的發放;

(五)捕捉、接收和處置遺棄犬、流浪犬和無主犬;

(六)犬只收容中心的設立和管理;

(七)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八)查處非法養犬行為;

(九)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的宣傳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農業農村部門在養犬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犬類狂犬病等疫病;

(二)犬只檢疫;

(三)監督管理病犬的收集、暫存、轉移和無害化處理;

(四)監督管理犬類診療機構;

(五)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犬只信息的電子識別工作;

(六)建立犬類疫情監測網絡;

(七)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八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禁犬標誌的設置,查處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養犬行為。第九條衛生部門負責人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人用狂犬病疫情監測和防控宣傳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犬類管理服務費的收取。

財政、行政審批、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十條養犬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對養犬管理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處罰結果抄送同級公安機關養犬管理部門。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體系,配合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做好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棄犬、流浪犬、無主犬的管控和處置工作,防止疫情擴散,協調處理犬類糾紛, 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行政執法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將養犬管理和養犬行為的有關事項納入居民公約、村民公約,並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居住區的養犬管理工作,加強對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的宣傳引導,勸阻非法養犬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養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開展養犬服務,協助開展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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