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利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第二,作為教師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有關,是教師職業特有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壹些權利體現在其職業中,然而,有些權利是其職業所特有的,不同於其他公民的權利。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權利包括以下六項:
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教師有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職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改革和實驗的這壹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可以根據自己學校計劃的具體要求、教學工作量和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組織課堂教學。(2)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對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進行改革和試驗。
有壹點需要說明,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壹權利;對於那些具有教師資格、未被聘用或已辭職的人來說,這壹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壹旦被聘用為教師,其權利的行使將恢復正常。合法辭退或待崗,並不意味著侵犯教師的這壹權利。教師在行使這壹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2)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壹項基本權利。教師進行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權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教師可以自己決定研究課題和方法。
2.教師有權決定是否加入學術團體。
3.教師有權在學術活動中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權決定是否發表論文或著作。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按照教學大綱或者基本教學要求進行教學,不得隨意發表與教學內容無關、有害於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的個人觀點。
4.教師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應當以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為重點。
(三)學生權利的管理
《教師法》第7條第3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行為和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相適應的壹項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和特點指導學生的學習,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和升學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化活動、師生關系等做出公正的評價。老師有權對學生嚴格要求,表揚好的行為,批評不好的行為。並根據學生的性格引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教師應該引導好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教師首先要轉變傳統教育觀念,樹立現代教育理念,樹立正確的學生觀和質量觀,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正確引導學生發展方向,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培養各方面的素質和才能。
教師要認真行使學生管理權,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把關心和嚴格要求結合起來,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天津鐵路工程學校優秀教師宋光耀善於把嚴格教育和關愛學生結合起來,值得學習。有壹天,他班上有同學打了其他同學,他陪他們去醫院治療。為了教育打人的學生,宋老師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打人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借錢支付了醫藥費,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事後,宋先生看到這位學生能夠改正錯誤,理解他支付醫藥費的困難,於是對這位學生說:“妳打人的錯誤很嚴重。平時對妳教育不夠,責任很大。妳父母把妳交給我,我應該對妳負責,所以醫藥費由我承擔。”所以他替學生還了錢。宋老師寬嚴相濟的教育深深打動了學生的心。他主動把這件事告訴了父母,父母趕到學校配合老師對他進行教育。從此,該生不僅克服了自己的不良習慣,還主動關心和愛護同學。對學生的嚴格要求是由學生的思想品德形成的。
發展過程的特點決定了學生內部的思想矛盾和鬥爭是思想品德形成和發展以及學生進步的動力。然而,學生思想品德的內在鬥爭離不開教育的外部條件。教師的嚴格要求是促進學生內心思想鬥爭的重要條件。教師不能代替學生的思想鬥爭,但可以有意識地運用思想矛盾鬥爭規律,從學生當前的發展水平出發,提出嚴格合理的要求、啟發和引導,以加速學生的思想矛盾鬥爭。無數教育實踐表明,只有嚴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養人才。但嚴格要求並不是越嚴格越好,也不是冷冰冰的嚴格要求。林菀老師的經驗是:“只有壹分與九分的情感蜜嚴格混合,才能成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潤幼苗,茁壯成長。
⑷獲得報酬和待遇的權利
《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息的權利”,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勞動權和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依據教育法和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按時足額發放工資。(2)教師有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工資包括什麽: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課時工資、獎金和津貼、班主任津貼和其他津貼。福利待遇壹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福利和優惠。我國壹些地方在規定教師待遇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提供了壹些實踐經驗。比如上海規定教師平均工資水平要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10%。再如福建省,規定“八五”期間要努力使全體教師的工資高於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平均收入,居國民經濟12行業平均水平之上。
許多國家也采取了類似的方法來規定教師的工資,對教師工資的規定往往會超過其他行業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日本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必須高於普通公務員。目前日本中小學教師普遍高於同等學歷其他專業人員的15%。但我們應該看到,發達國家給教師更高的工資待遇,並在法律上確定下來,不是壹蹴而就的,都經歷了壹個發展時期。從戰後到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壹直低於企業員工。優秀教師外流嚴重,師資隊伍出現危機。為此,日本政府頒布了《國家和公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特別措施法》,並實施了教師工資增長三年計劃,以確保其以法律形式實施,使教師職業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
(5)參與民主管理。
《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稱為“教師民主管理權”。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匯報,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和教師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3.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教職工福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各級學校幹部實行民主監督,對幹部進行評議、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獎勵、晉升、處分或解聘的建議。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應註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壓制教師的批評和意見。
(6)接受進壹步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有權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教師的這壹權利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政府和學校應該采取措施落實教師的這壹權利。目前,我國相當比例的中小學教師未達到法定學歷標準,農村中小學教師整體素質問題更加突出。因此,這壹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要做好教師繼續培訓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這項培訓任務。對於沒有達到任職資格的教師,要加強培訓。本次培訓的目的主要是補充達到資質所必須的基礎知識和能力,屬於基礎培訓。對於學歷合格的教師,重點是在職培訓,更新知識,提高水平,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繼續教育。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繼續教育已經成為壹種現代教育制度。
作為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教師素質,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教師必須不斷拓寬知識面,提高教學能力。作為教師,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提供的條件,參加進修,積極參加培訓。
在享受繼續教育和培訓權利的同時,我們覺得教師應該樹立新的觀念,以適應21世紀教育的發展。
1.終身教育的概念:歐洲經濟發展組織(OECD)明確提出教師需要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接受終身教育的概念。
2.樹立以學校為中心的升學理念。
關於這個問題,已經召開了多次國際討論會。這種學習理念協調學習者和教師之間的合作,討論學校面臨的問題。要從整體上提高解決學校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培訓學習的有效性。在註重討論學校實際問題的同時,也肯定了校外專家學者指導的學習方法的有效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