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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白酒歷史文化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宜賓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宜賓白酒傳統工藝和釀酒生態環境,促進宜賓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宜賓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白酒歷史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被認定為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和省級工業遺產、歷史建築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白酒歷史文化,是指與宜賓白酒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社會和文化價值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表現形式。第四條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酒類歷史文化保護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酒類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酒類生產者做好酒類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教育、市場監管、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酒類歷史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酒類行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酒類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白酒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酒類歷史文化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文化、文物、酒業、城鄉規劃、城鄉住房建設、水利、生態環境、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參與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相關工作。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白酒歷史文化保護目標責任制,並將保護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酒類歷史文化保護。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宜賓酒類歷史文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目錄管理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宜賓酒類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第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機制,依法對白酒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整理、歸檔、更新等動態管理,建立數據庫和數字化保護系統平臺,對列入名錄的白酒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化保護和管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部門積極申報或者提供有關酒類歷史文化的線索和物品。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酒類歷史文化資源直接列入名錄並予以保護:

(壹)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舊窖池、舊作坊、釀酒遺址、儲酒場所、石刻、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未被確認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並具有宜賓白酒歷史文化價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釀酒遺址、貯酒遺址、石刻及代表性建築;

(三)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公布的與酒類歷史文化有關的歷史建築;

(4)已公布為國家級工業遺產和省級工業遺產,在宜賓白酒產業發展中具有較高歷史、技術、社會和藝術價值的核心工業遺存;

(五)歷史上各時期收藏的具有宜賓酒歷史文化價值的文物;

(六)已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白酒釀造技藝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酒類歷史文化資源。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可以列入名錄並予以保護:

(壹)能夠反映白酒傳統釀造工藝,連續生產濃香型和醬香型白酒30年以上,仍在生產和使用的老窖、作坊和儲酒場所;

(2)歷史上各個時期具有宜賓酒歷史文化價值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書籍、錄像等資料;

(三)熟練掌握、運用和傳承傳統釀酒工藝相關技藝,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響力,具有傳承和傳播特征的專業人員或群體(以下簡稱“技術代表”);

(四)具有宜賓酒歷史文化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酒類歷史文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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