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是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信息內容視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四是依法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制作或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
第六,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保存60天。
《規定》明確要求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確說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用戶同意。
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請勿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相機、啟用錄音等功能。,不開通與業務無關的功能,未經用戶明確同意,不捆綁安裝無關應用。
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壹)對應用提供者的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二)督促應用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為應用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提供完整的說明,並呈現給用戶。
(三)督促應用提供者發布法律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尊重和保護應用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提供者,應當酌情采取警告、暫停發布、移除應用等措施,並保存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移動互聯網應用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是指預裝下載並運行在移動智能終端上,為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應用軟件。
本規定所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為應用軟件提供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及產品發布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和執法。
第四條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還應當在業務上線後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互聯網應用程序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
第七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基於手機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對註冊用戶進行身份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確說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告、功能限制、暫停更新、賬號關閉等處置措施,保留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請勿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相機、啟用錄音等功能。,不開通與業務無關的功能,未經用戶明確同意,不捆綁安裝無關應用。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或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天。
第八條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壹)對應用提供者的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二)督促應用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為應用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提供完整的說明,並呈現給用戶。
(三)督促應用提供者發布法律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尊重和保護應用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提供者,應當酌情采取警告、暫停發布、移除應用等措施,並保存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互聯網應用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0+65438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