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麽?(1)主體合法:1。主體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繼承法》第22條和《若幹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應當無效。確定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何時立遺囑為準。2.立遺囑人的遺囑必須真實,立遺囑人在無意識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在無意識狀態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因為此時的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清醒,要看立遺囑人立遺囑的時間。(二)對象的合法性:1。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範圍限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只能享有對自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如果他們處分不屬於個人的財產,是無效的。《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遺產在家庭財產中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2.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_條規定,應認定全部接受繼承。根據《民法通則若幹意見》第177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未分割遺產的,為* * *與* * *”。(3)內容合法:遺囑是指生前以合法形式處分其個人財產的合法行為,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1.本案中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對財產處理部分含糊不清,違反國家法律。被繼承人以東直門11號房產作為被繼承人“故居”的,將予以保留,供後人緬懷,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居住。被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不符合國情和中國法律。該財產的被繼承人未受處分,處理該財產的方式違背我國法律,故立遺囑人對該財產的處理無效。2.李東鋒23樓601房產的約定不明確,“產權仍為公有”的含義不明確。房產“給了保姆劉,因為她沒工作沒房”,原告壹直從事個體勞動,收入不菲。但被繼承人認為只有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才是工作,因此判定保姆可以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在房子裏住壹輩子。這種對被繼承人的認定與現實相去甚遠,也與其真實意思表示不符,而且這種約定對其他繼承人也不公平。3.遺囑中對押金和字畫的處置也不明確,如“押金歸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分贓”。“禁止變賣資產歸個人所有”,而被繼承人的這些表述,並沒有涉及到遺產處置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財產權分割問題。被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沒有明確的想法,實際上等於沒有處分和分割。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和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照合法繼承處理。(4)法律形式:遺囑可以是自己寫的、代他人寫的、錄音的、口頭的、公證的等。,但無論哪種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才有效。根據自寫遺囑的法律要求,《繼承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自寫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擬遺囑只要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在形式上是有效的。本案遺囑人張先生雖親筆寫遺囑並簽名,但未註明立遺囑時間。如前所述,立遺囑的時間是寫遺囑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沒有立遺囑的時間,就無法判斷立遺囑的時間,也無法判斷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繼承法》第40條也明確規定了立遺囑時間的重要性。“公民的遺書涉及到死後財產的處置,這確實是死者真實意思的表達。如果他已經簽字並註明了年、月、日,又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視為他自己寫的遺囑。”可見,如果不標明年月日,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誌來對待。遺囑繼承在我國也是壹種繼承方式,而且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有錢人都會通過這種方式來分配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當然另壹方也可以減少家庭成員之間因為繼承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但立遺囑後,需要確保其有效,才能實際執行。以上文章介紹了遺囑生效的條件,大家可以有個大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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