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法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訂立遺囑,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仍然無效,即使他後來有了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因此,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請註意“立遺囑時”這個條件。實踐中,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註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時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的成年人將有效;
(3)被診斷為老年癡呆癥、年老無意識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並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即使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壹、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被脅迫、欺騙或神誌不清。
;b、偽造遺囑;
C.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這些類型的根源在於它們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由於立遺囑人的原因,遺囑無效。
因立遺囑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放棄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當然,嚴格來說,這三種情況應該是遺囑內容不能實現,而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三種情況和無效遺囑的法律後果是壹樣的,我們在這裏也歸為無效遺囑。
4.遺囑內容涉及已被處分的財產。
例如,遺囑的內容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的兒子。但實際上,到立遺囑人去世時,房子貸款還沒有還清,房子還沒有完全擁有。這份遺囑可能全部無效,也可能部分有效。要看繼承人在貸款銀行行使權利之前是否處理過貸款問題。比如,立遺囑人會在遺囑中將生前已經過戶給大兒子的房子過戶給二兒子和三女兒。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比如丈夫寫遺囑,把和妻子在壹起的房子全部留給兒子,妻子又把和家庭* * *合建的另壹套房子留給兒子,那麽這份遺囑就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因為他無權處分。再比如,未過戶的違法建築物、房屋、車輛以及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其他財產,不屬於遺囑處分的範圍。
6、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
違背我國法律和公眾利益的遺囑無效。例如,不忠的配偶會將其財產處置給他的同居者。因為這種遺囑違背了公眾的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比如,遺囑人表示由生下孫子的兒子繼承其財產;兩個兒子都生了孫子,兩個兒子平分他的財產。這種意誌,被人鄙視,應該是無效的。體現了男尊女卑、封建家族繼承的思想,不僅違背了我國憲法和民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7.遺囑沒有為特定的弱勢繼承人預留必要的份額。
因遺囑中未預留必要份額,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
8.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遺囑沒有為胎兒預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這個很好理解。人類社會制定規則的第壹步是保證人類的繁衍和後代的持續健康發展。自然要保證即將出生的繼承人出生後能從家庭獲得良好的撫養、教育和成長條件。《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未預留應當留給胎兒的遺產份額的,從繼承人的遺產中扣除”。
9、別人寫自己的簽名將無效。
如母親蔡(只會寫自己的名字)讓女兒李女士寫遺囑,房子留給女兒李女士。這份遺囑由蔡口述,李女士書寫,最後由蔡簽字。那麽這份遺囑有效嗎?這份遺囑無效。本案中,蔡所立遺囑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生效的法律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由遺囑人簽名,並標明年、月、日。蔡遺囑的無效性主要表現在遺囑內容是李女士所寫,而不是蔡本人所寫。即使蔡簽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遺囑不符合繼承法關於自寫遺囑的規定,無效。
10.在某些情況下所做的口頭遺囑是無效的。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立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根據法律規定,口頭遺囑人在緊急情況消除後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無效。
因為遺囑是單方面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所以壹個遺囑人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多個遺囑的內容發生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效。壹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於壹般遺囑,後立遺囑優先於前立遺囑。
12,利害關系人見證的委托遺囑無效。
法律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很多時候,老人立遺囑的時候,喜歡邀請自己的親人來作證,這是對他們的信任,也是壹種宣傳。沒想到,有時候親戚的證詞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13.遺囑無效,因為不符合形式要求。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自己的形式要求。如果遺囑形式不符合要求,就會導致遺囑無效。具體來說,如果立遺囑人沒有簽名,遺囑中的見證人不超過兩個,或者缺少立遺囑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名。因為這些遺囑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違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所以從壹開始就應該是無效的。
14.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之間的沖突。
作為雙務合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和繼承。同壹財產有不同方式的,以最有效的遺贈和扶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和遺贈有沖突,則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15.立遺囑人的所有債務尚未清償。
立遺囑人表明了處理財產的方式,但是在他去世之前,他沒有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麽,還清所有債務後,他的遺產可能會變成負資產。在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不繼承任何財產,所以遺囑實際上是無效的。
16、內容不清、矛盾或無法實現等。
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或者所附條件不可能實現,則該遺囑無效。
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的處理原則:
遺囑部分無效時,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遺囑規定繼承,無效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所有遺囑無效的,死者的遺產按合法繼承處理。
在確認為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比較多個有效遺囑或者有效部分,選擇應當適用的壹個。
多個遺囑內容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多名被繼承人立的幾份遺囑。如果內容有沖突,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規定,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方式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以最後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的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因此,在多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如果存在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且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但有多份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述四份遺囑同等有效。
簡化處理多份遺囑的具體原則:公證遺囑優先於壹般遺囑;後立遺囑優先於前立遺囑。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