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父母是孩子的第壹任老師,家庭是孩子的第壹堂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家庭教育的課堂上,並不是所有的家長都有資格如何給孩子上家庭教育的必修課。
特別是在我們傳統的教育理念中,壹直信奉“嚴”字。什麽“棍棒底下出孝子”,什麽“養而不教是父之過”;教學不嚴,老師懶。即使在今天,“虎媽狼爸”的教育方式仍然風靡壹時。壹個“嚴”字,很容易模糊教育和暴力的界限。與正規的學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的過程更加私密,家庭教育中隱含的家庭暴力更難界定和發現。
托爾斯泰在其代表作《安娜·卡列寧》的開場白中說:“幸福的家庭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其實對於家庭中的孩子來說,大部分的不快樂還是來自於以“家庭教育”為名的“家暴”。父母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往往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把自己的壓力、不幸和未了的心願傳遞給孩子。
在孩子眼裏,父母是他們最信任的依靠,是他們受到傷害時最想去的懷抱。但家暴來自父母,往往是以“愛”“家教”的名義進行的。孩子不可避免的痛苦不僅來自身體,更來自內心。
在我們的社會倫理中,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沒有做錯的父母”。在這種倫理文化氛圍下,父母教育或教導孩子是很自然的事情。即使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委屈、不公平甚至虐待,往往也沒有辦法訴說。
顯然,我們認為或者別人認為“正常”的家庭教育,實際上可能隱藏著不被重視的“家暴”。在壹些社會新聞中,不時有家長教育孩子過於嚴厲,甚至“不小心”把孩子打死;半大孩子殺害父母的極端事件也時有耳聞。這些看似突如其來的新聞,不正是家庭暴力失控、家庭教育失敗的嚴重後果嗎?
在現代社會,家庭教育和家庭暴力問題已經不再是壹個模糊在家庭內部框架中的“私人問題”,而是溢出了家庭的私人領域,是壹個關系到兒童權益保護乃至社會和諧穩定的公共問題。對於家庭教育中的家暴,社會和公權力都有責任和義務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幹預,以法律的形式進行幹預是最合適的方法和路徑。
在2016年3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定義,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份草案特別提出,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剝離了“家庭教育”掩蓋下的“家庭暴力”,增強了對兒童的保護,劃清了“家庭教育”與“家庭暴力”的界限,使社會力量和公權力能夠及時介入,救濟兒童的合法權益。
草案賦予學校、村(居)委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監督的權利;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介入家庭教育的情況和主要措施,包括訓誡、家庭教育監管令、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等。也就是說,以後我們聽到隔壁有小孩哭,鄰居不用急著關門,而是拿起電話報警。在社會家庭的保護下,孩子可以更加安全健康地成長。
當然,杜絕家暴並不意味著侵犯和剝奪父母接受家庭教育的權利。草案的各項規定,既提醒家長對子女的家庭教育不得超越違背社會公德的法律底線,又引導家長依法正確實施家庭教育,真正用愛補上家庭教育的法治課,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幸福堅守法治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