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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承擔什麽責任?

壹、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司法,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貸款是法人代個人使用,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償。公司法人有權代表公司實施民事行為。

根據法國《民法典》第61條規定,代表法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活動,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二。企業借款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壹般由公司財產承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可以申請破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有具體規定,即在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64條中,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以公司名義擔保壹個名義上的法人有影響嗎?

以公司名義擔保壹個名義上的法人會受到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壹般會承擔連帶責任,即貸款不還,妳要承擔還款責任,既然是法人,就要簽字;如果單位涉嫌違法,法人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不鼓勵任何公民成為企業的名義法人。

四、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承擔什麽責任?

壹、公司貸款法人應承擔哪些責任?1.如果不存在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股東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責任。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2.公司無力償還貸款的,對公司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變更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新設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承諾履行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應該由他的公司承擔,而不是個人承擔。2.公司貸款申請條件為1,符合國家產業和產業政策,不屬於高汙染、高能耗的小企業;2.企業在各類商業銀行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3.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營業執照,並通過年檢;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基礎和經營場所,經營合法,產品有市場和效益;5.具有履行合同和償還債務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歸類為正常或非金融因素;6.經營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7.企業經營穩健,成立期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壹個或壹個以上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銷售收入增長和毛利連續兩年為正;8、符合建立小企業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9.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和銀行相關規定;10.在申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結算賬戶。三。企業貸款風險防控(壹)加強貸前調查評估。與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貸前調查涉及面廣,調查任務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信用狀況,還要檢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和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查應收賬款是否可以轉讓和質押,還要審查合同價格是否正常合理,確保應收賬款質押價格不虛增;不僅要了解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情況,還要關註出質人對銷售和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2)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經發出並被買方接受;收購方資金實力雄厚,無不良信用記錄;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僅支付至賣方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應收賬款到期日早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需要註意的是,以下應收賬款不能用於設定質押,需要從應收賬款總額中剔除:壹是對沖賬戶,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款項;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差的債務人的所有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第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或限制)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具有公益性的民事主體有權基於公益性收取費用,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不得質押。(3)合理確定貸款質押率。貸款質押率是指貸款金額與質押物價值的比率。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質量,壹般應在60% ~ 80%。應收賬款的質量主要取決於債務人(欠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債務人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質押率高,否則低。同時,在確定貸款質押率時應考慮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率不得超過20%,即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應收賬款的20%。(4)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中規定了嚴格的風險防範措施。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壹是出質人不得轉讓或放棄其權利,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撤銷或提前清償債務並行使質權;二是出質人應將應收賬款書面通知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給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質押期間不會有任何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可以不向出質人清償,但可以直接向貸款銀行清償或存入,否則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導致質押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為行使,或者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償還債務或者提前行使質押權;四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可能出現財務惡化等。(五)重視應收賬款的貸後管理。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被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快采取行動實現質權。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形:(1)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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