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農民工子女”的範圍和法律地位
人們給在城市和農村之間流動的農民和他們的孩子起了不同的名字。目前關於農民進城的稱謂有十多種:流動人口、流動人口、流入人口、流動人口、暫住人口、民工和商人、遊民、自發流動人口、流動人口、臨時流動人口、農民工等等。200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統稱為“農民工子女”。顯然,對於這些遊走於城鄉之間的特殊群體,還缺乏壹個統壹的、合法的稱呼。
從農民工子女上學情況來看,他們實際上以三種形式存在:有的不隨父母流入城市,而是留在家鄉上學,形象地稱為“留守兒童”;有的隨父母上學,但大部分需要交借讀費,我們可以稱之為“借讀兒童”;還有的既不在老家讀書,也不在城裏讀書,成了事實上的“失學兒童”。這些“留守兒童”顯然不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流動兒童”。當然,由於父母工作的“流動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家庭生活的不穩定性,“留守兒童”的生活也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和“流動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稱他們為“流動兒童”也不無道理。但是,我們必須註意他們的生活和生活方式的差異。這些差異不僅對農民工及其子女的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和意義,也有助於我們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
因此,在我們看來,“農民工子女”應該包括所有未成年的農民工子女和青少年,無論他們是否生活在城市。農民工子女權益保護既要保護“農民工子女”的權益,也要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不僅要保護6歲以上的流動兒童少年,還要保護6歲以下的農民工子女。
二,農民受教育權保護的困境
農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利。然而,受教育權的不平等仍然廣泛存在,特別是在城鄉二元社會體制下。
(壹)義務教育領域的不公平
1.不公平的深造機會。
首先,受教育者的教育機會在城鄉之間是不平等的,入學率和各階段入學率在城鄉之間存在巨大差距。1999年,農村小學畢業生入學率上升至91%,但仍有15個省區低於90%,其中貴州為72.4%,內蒙古為75.7%,西藏僅為381%,全國有1.3萬青少年小學畢業。在2000年“基本普及義務教育”之前,很多大中城市已經普及了高中教育,但到了2004年,仍有農村沒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有的縣甚至沒有普及小學教育。
其次,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日益突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他們在入學和教育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在分級辦學的義務教育體制下,農民工子女離開農村,沒有相應的教育經費與之流動,就業地也沒有相應的教育經費預算,子女接受教育沒有保障。
2.不公平的教育條件
首先,城鄉教育條件差距大,農村學校差,基礎教學設施不完善,師資力量薄弱。農村學校的老師很弱。單從受教育程度來看,2004年我國仍有31萬小學和初中教師未達到法定受教育程度。農村中小學缺少學科,也普遍缺少外語、信息技術和音樂、體育、美容等方面的教師。
其次,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教育條件的平等不僅包括物質因素的平等,還包括精神因素的平等。只有在教育的各個方面給予流動人口子女真正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入學,才能讓他們享受到真正的,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許多農民工子女就讀於農民工子女學校,但農民工子女學校的辦學質量無法保證。
(三)流動兒童就學渠道受阻
目前,農民工子女上學主要有三個渠道: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和農民工子弟學校。城市公立學校是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要渠道。這些學校教學設施齊全,管理規範,教學質量高。但是,各種教育費用壹直像壹座大山壓在農民工面前,讓他們無法送孩子上學。民辦學校在教學條件、師資力量、教學質量方面都很強,吸引了壹部分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工子女入學。但這只是壹小部分,絕大多數農民工家庭貧困,巨額的教學費用讓他們遠離這類學校。
農民工子弟學校是除公立學校外接收城市農民工子女的重要途徑。大量農民工子女就讀這類學校,但這些學校設施差,師資力量薄弱,存在諸多弊端。正規的農民工子女學校很受農民工歡迎,他們親切地稱之為“搬到城市的鄉村學校”,但數量有限,根本無法滿足農民工子女上學的需求。農民工子女非正式學校雖然數量眾多,但教學質量差,教學內容不連貫,教務管理混亂;並且為了躲避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他們經常頻繁流動,無法為子女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以至於很多農民工子女實際上已經失學或者根本無法接受正規的基礎教育,這使得他們與城市孩子的知識差距越來越大。
三,農村弱勢群體受教育權保護的對策
(壹)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從教育觀念來看,落後和偏差的教育觀念嚴重阻礙了農村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的享有和實現。
1.改變對“弱勢群體”的傳統理解
在相當長的壹段時間裏,人們往往把懶惰、閑散、無知等惡習與社會最底層的人聯系在壹起,甚至認為他們的弱點是“命中註定”或“貧窮意味著有罪”,進而對他們投以歧視的目光。現在應該正確認識弱勢群體產生的客觀原因和農村弱勢群體在改革中所做出的犧牲和貢獻,同情農村弱勢群體,尊重農村弱勢群體,幫助他們。只有這樣,才能為農村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的保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提高對農村教育的認識
首先,國家要把農村教育作為最大的扶貧工程,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工程。農村教育落後固然有客觀原因,但也與長期以來不重視農村教育發展有關。如果農村教育不發展,不僅會直接損害農民的利益,而且會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產生很大影響。
其次,正確認識我國農村教育的發展水平。中國農村教育發展的絕對水平還很低,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也很低,這是不爭的事實。理解農村教育弱勢危機是解決這壹問題的邏輯前提。所以,只有正視“農村教育是弱勢事業”,才能壯大弱勢。只有這樣,才能為農村弱勢群體受教育權的保障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
3.改變“先經濟後教育”的觀念
地方領導幹部,特別是農村領導幹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科教興國”和“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意圖,努力從農村經濟、教育、文化、人口的角度認識、理解和支持教育,有勇氣、有魄力、有魄力,從微薄的財政收入中拿出更多的份額來發展教育,改善辦學條件,盡力幫助學校解決實際困難,盡力幫助農村弱勢群體解決經濟困難。只有這樣,教育的發展才有經濟後盾支撐,農村弱勢群體受教育權利的實現才能得到壹定程度的保障。
(2)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教育體系。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農村弱勢群體在受教育權方面尚未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尋求實質公平應成為重要的基本取向,這就要求我們在傳統法律體系之外建立新的法律體系,對弱勢群體給予優先保護。因此,國家應進壹步完善法律法規,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
1.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的問題。
由於種種原因,流動人口子女很難享有與城鎮兒童同等的受教育權利。200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子女入學難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各地要盡快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既要保障弱勢群體子女受教育權,又要查處損害子女受教育權的事件,讓法律政策真正成為弱勢群體實現自身生存發展的利器。
2.制定必要的法律並實施該決定的相關政策。
目前,中國對教育的投入仍然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而中國對農村的教育投入遠低於城市,貧困農村往往低於本地區相對發達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制定必要的法律,特別是地方性法規,落實《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國家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設施支出主要用於農村”的政策,確保新增投資真正用於農村。當前,迫切需要完善教育的法律保障體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讓任何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積極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全社會的教育投入。
1.不斷加大政府對公共教育的投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在教育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其基本特征之壹是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政府投入不足是教育經費短缺的主要來源。加大中央財政對西部、邊遠山區、貧困地區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在有限資源約束下確保社會公平最大化。政府必須履行職責,及時快速地增加國家財政對農村教育的投入,保障農村人口的基本受教育權。
2.大力鼓勵民間和民間投資,擴大教育資金投入。
由於公共資金短缺,教育民營化和辦學體制多元化成為國際趨勢。因此,必須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擴大教育經費的投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壹步完善,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影響不斷擴大,政府不僅要繼續加大對教育的投入,而且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籌資功能,利用債券、股票市場等融資渠道為教育融資,吸引全社會多渠道的教育投資,為我國教育的發展提供政府之外的第二資金支持,這將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國農村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