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人,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十六條(二)選民不識字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3.《民法通則》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健康恢復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壹百零四條第二款殘疾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第壹百七十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載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除申請人以外,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代理。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壹人為代理人。如果公民的健康狀況允許,還應當征求他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確認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5.刑法第17、18、19、236、237、240、241、241、260、261、262條。
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八條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8.《勞動法》第14、29、70和73條
9.《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益合同或者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必追認。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零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三)債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監護人的;……
第壹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四百壹十壹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應當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壹十二條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擔委托事務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壹十三條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委托人做好善後工作前采取必要措施。
10《婚姻法》第七條、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第44和46條。
11,《收養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
12《繼承法》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3《母嬰保健法》第九、十、十四至二十四、二十八、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
14,《義務教育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
15,《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1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七十條。
17,《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18,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
19,保險法
20.《兵役法》第3、51、52、53、57和58條。
21,教育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22.《高等教育法》第九條第三款。
23.職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24.《律師法》第四十壹條。
25.《體育法》第十六、十八、四十六條。
26.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
27.《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
28.《廣告法》第八條和第四十七條。
29.《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壹條。
30.《公益捐贈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
31,《預備役軍官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國防法第六十二條。
33.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壹條。
36.監獄法第37條第2款和第73條。
37.《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39.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二款。
40.森林法第21條。
41《信托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
42.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
44.《現役軍官法》第41、47和49條第4款。
45.《農業法》第83條。
4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