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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和經濟發展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它們;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指提前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和環境破壞;在預防為主的同時,積極控制已經形成的環境汙染和破壞。

3.汙染者控制和開發者保護原則。

這壹原則又稱“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明確規定了汙染和破壞環境和資源者應承擔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環境保護法的作用

(壹)是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依據。

進行經濟建設,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否則就會受到大自然的懲罰,這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二)是增強環保意識和環保法制觀念的好教材。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的行為準則和具體措施,以法律形式設定了環境保護的是非標準,用以指導人們的行動。《環境保護法》教育人們重視環境問題,提高環保意識,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而不是走傳統發展的老路。

為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法》要求積極利用各種方式在全社會宣傳環境保護法制,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原則、保護對象和基本要求,倡導良好的環境道德,提高人們的責任感,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敢於同環境違法行為作堅決的鬥爭。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環境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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