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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稅務機關延遲出售質押物導致質押物市場價格下跌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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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我拿了兩塊金磚作為納稅擔保的抵押。後來繳稅期限過了,我還是拿不出現金繳稅,就找稅務部門把這兩塊金磚賣了。當時正趕上金價高企,如果能及時賣出,肯定能賣個好價錢。但由於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拖延,遲遲未能售出。但是賣不出好價錢。請問,如果因稅務機關延遲出售導致質押物市價下跌,該怎麽辦?

專業回答

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義務期屆滿或者擔保期間,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請求稅務機關及時行使權利,稅務機關怠於行使權利,造成質押物價款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由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拖延,金磚沒有及時高價賣出,前後差價損失,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責任。

指示提供納稅擔保通知

_ _ _ _ _ _稅務局(稽查局)

指示提供納稅擔保通知

稅負[]號

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限妳(單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向我局提供(大寫)(人民幣:_ _ _ _ _ _ _)元的納稅擔保

對上述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機關(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設定。

2.適用範圍:稅務機關在指導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在_ _ _ _ _橫線處填寫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4.本通知書應與稅務文書送達回執壹起使用。

5.文件軌道設置為“負擔”,稽查局將其作為“負擔”。

6.本通知書為A4豎排,壹式兩份,納稅人壹份,存檔壹份。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250228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納稅人證件類型納稅人證件號碼納稅人證件號碼納稅人應納稅款附擔保財產證明份數擔保財產名稱所有權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不動產合計(人民幣大寫)動產合計(人民幣大寫)擔保財產總值(人民幣大寫)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納稅人應於年月日前繳納應納稅款及滯納金。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用於抵繳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簽名:(蓋章)納稅擔保人簽名:(蓋章)稅務機關經辦人簽名:稅務機關(蓋章)年、月、年、月、年、月、日、月。

說明

1.本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

2.適用範圍:用於納稅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沒有或沒有擔保物權。

3.納稅人以自有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此清單為擔保憑證;如果第三方以其擁有的未提供擔保物權或未完全提供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本清單作為納稅擔保的附件。

4.第三人是指以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本清單中的“納稅擔保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所稱的第三人。

5.在本表“附擔保財產證明的份數”欄中,填寫所附擔保財產證明的份數。擔保物權憑證是指公證機關、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出具或簽發的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的法律文書、文件和憑證。被擔保財產的證明應當能夠證明該財產確實為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所有,且未設定或者未完全設定擔保物權。

6.本表“納稅人簽字”欄,納稅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屬於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簽字。

7.納稅人、納稅擔保人以其未抵押或者未足額抵押的自有財產作為納稅擔保時,其價值按照下列方法計算:(1)商品、貨物按照當日當地最低市場價格計算;(二)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按照國家專賣機構公布的收購價格計算;(3)房地產按當地房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8.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提供的財產價值應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財產價值。

9.本清單為A4豎式,壹式三份,壹份納稅人留存,壹份納稅擔保人留存,壹份存檔。

納稅擔保251229

編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納稅擔保人名稱註冊類型地址電話號碼

續表252230

開戶銀行及賬號保證形式保證稅款範圍、滯納金金額(大寫)元、稅款及滯納金入庫費用。滯納金的起始時間為年、月、日。保證期間和保證責任納稅人未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的,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納稅人以自己的財產擔保,未繳納之前應繳納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擔保財產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名稱及數量:用於擔保的財產證明及被擔保財產的份數。房地產價值(估價)(人民幣大寫)小寫動產價值(估價)(人民幣大寫)小寫其他財產價值(人民幣大寫)小寫被擔保財產總價值(估價)(人民幣大寫)小寫納稅人簽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納稅擔保人(蓋章)

說明

1.本保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設定。

2.適用範圍:納稅擔保人用信用或財產提供納稅擔保時使用。

3.本保函中的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具備擔保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4.擔保形式:填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信用擔保、動產擔保或不動產擔保。

5.用於擔保的財產憑證是指公證機關、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出具或簽發的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的法律文件、文件和憑證。

6.擔保責任包括:(1)擔保人擔保納稅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2)被保證納稅人超過保證期限未履行納稅義務的,保證人承擔繳納被保證稅款的義務。

7.本保函采用A4豎排格式,壹式三份。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各留存壹份。

取消納稅擔保通知書

_ _ _ _ _ _ _ _ _稅務局(稽查局)取消納稅擔保的通知

稅收減免[]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請在_ _ _ _ _ _ _ _ _ _ _之前來

(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還應抄送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制定本通知。

2.適用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後繳納應納稅款時使用。

3.在本通知書擡頭填寫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具體名稱。

4.“前來辦理與_ _ _ _ _ _ _ _ _解除納稅擔保手續”橫線按以下情況填寫:(1)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擔保人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填寫納稅擔保;(二)納稅人以其擁有的未設置擔保物權或未足額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財產清單;(3)納稅擔保人以其擁有的未設置擔保物權或未足額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

5.納稅人已按期繳納應納稅款,但滯納金數額明確且尚未繳納的,填寫“未繳納滯納金的,請在之前繳納滯納金。”部分內容。

6.納稅擔保人提供納稅擔保的,還應當將復印件發送給納稅擔保人。

7.本通知書應與稅務文書送達回執壹起使用。

8.文件軌道設置為“釋放負擔”,稽查局使用設置為“釋放負擔”。

9.本通知書為A4豎式,壹式三份,納稅人壹份,納稅人壹份,存檔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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