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壹、條文釋義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將違反者強行拘留在專門場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別是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公安部歷來高度重視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權益,充分考慮他們的特殊情況,在辦案中給予他們特殊保護。例如,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規定》(公發[1995]17號)第二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行教育感化。第二十五條規定:“案件審理終結,應當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依法提出辦案意見,以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違法犯罪的成年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的處罰。在校學生壹般不允許治安拘留。“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送勞動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父母能夠管教的,壹律不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直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壹)不滿十六周歲的;(二)七十周歲以上;(三)孕婦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四)患有嚴重傳染病的。“該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本法應當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①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③70歲以上;(4)懷孕或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前三種情況很容易區分,但關於最後壹種可能會有理解上的差異。有人提出,為什麽不直接規定“不予決定行政拘留的處罰”,主要是因為該法第三章部分條款只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如果這壹條規定的是“行政拘留處罰未決定”,那麽相關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不能處罰,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例如,該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和“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前者雖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不執行,但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本身在法律上就否定了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在此基礎上認定行為人有違法經歷,行為人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從重處罰;後者沒有從法律上否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違法經歷。二、現實問題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法者能否不被行政拘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法者不適用行政拘留的處罰。起草過程中還提出,對患有嚴重傳染病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得予以行政拘留。壹般來說,如果把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關押在行政看守所,會增加行政看守所的經濟負擔,比如治療他們的疾病,會讓經費不足的行政看守所雪上加霜。同時,如果管理不科學、不嚴格,特別是將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與他人混合,也會導致他人染上嚴重傳染病,影響行政看守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進行行政拘留,他們不僅可能傳染社會上的其他人,而且壹旦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還會有恃無恐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該條並未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予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時,應當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條件,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特別是艾滋病患者單獨設立行政拘留所,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現有行政拘留所設立專門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也可以采取“切片”的形式,在片中選擇行政看守所,對片中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單獨設立看守所,或者設立專門區域,對片中實施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進行集中監管。各省、自治區公安機關也可以以地(市)級行政看守所為單位設立專門區域,關押本地區違法犯罪的嚴重傳染病患者。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壹、條文釋義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將違反者強行拘留在專門場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別是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公安部歷來高度重視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權益,充分考慮他們的特殊情況,在辦案中給予他們特殊保護。例如,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規定》(公發[1995]17號)第二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行教育感化。第二十五條規定:“案件審理終結,應當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依法提出辦案意見,以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違法犯罪的成年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的處罰。在校學生壹般不允許治安拘留。“第2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或者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控制,父母能夠管教的,不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直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壹)不滿十六周歲的;(二)七十周歲以上;(三)孕婦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四)患有嚴重傳染病的。“該條規定充分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本法應當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①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③70歲以上;(4)懷孕或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前三種情況很容易區分,但關於最後壹種可能會有理解上的差異。有人提出,為什麽不直接規定“行政拘留處罰未決定”?這主要是因為該法第三章部分條款只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如果這壹條規定的是“行政拘留處罰未決定”,那麽相關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不能處罰,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例如,該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和“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前者雖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不執行,但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本身在法律上否定了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以此為依據認定行為人有違法經歷,行為人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從重處罰;後者沒有從法律上否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違法經歷。第二,現實問題:患有嚴重傳染病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不被行政拘留嗎?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的規定,患有嚴重傳染病的罪犯不適用行政拘留的處罰。起草過程中還提出,對患有嚴重傳染病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得予以行政拘留。壹般來說,如果把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關押在行政看守所,會增加行政看守所的經濟負擔,比如治療他們的疾病,會讓經費不足的行政看守所雪上加霜。同時,如果管理不科學、不嚴格,特別是將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與他人混合,也會導致他人染上嚴重傳染病,影響行政看守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進行行政拘留,他們不僅可能傳染社會上的其他人,而且壹旦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還會有恃無恐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該條並未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予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時,應當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條件,對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特別是艾滋病患者單獨設立行政拘留所,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現有行政拘留所設立專門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也可以采取“切片”的形式,在片中選擇行政看守所,對片中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單獨設立看守所,或者設立專門區域,對片中實施犯罪的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員進行集中監管。各省、自治區公安機關也可以以地(市)級行政看守所為單位設立專門區域,關押本地區違法犯罪的嚴重傳染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