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地址,無法查明其現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適用條件,謹慎公告送達。
1.立案時,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找不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得公告送達。應當查明受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者遷居而無法送達;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
二、民事訴訟法對公告送達的規定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公告送達人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理由;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
2.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3.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三、什麽是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如果安排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4.開庭、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退出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判決(裁定)。
5、判決後,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本院申請執行;如不服判決,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