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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出走期間法院如何判給贍養費?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對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出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壹)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孩子隨父母壹方生活,由養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經查證,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證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2)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贍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3)維護費應定期繳納,有條件的可壹次性繳納。(4)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產抵付撫養費。(5)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到孩子滿十八周歲為止。父母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贍養費。(6)對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因喪失或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應承擔必要的育兒費用。(7)生身父親與繼母或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其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母撫養。(8)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絕支付托兒費。父母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責令恢復原姓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限制執行的中止或者中斷,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離婚後壹方不支付贍養費的,另壹方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壹審法院將對不執行判決的壹方進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仍然不聽勸告,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關執行。這說明,具有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強制執行。托幼費的繳納期限壹般到孩子18周歲。有兩個例外。壹種是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發托兒費。另壹種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尚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如果是在學校讀書,沒有獨立生活的條件,父母有支付能力,還是應該承擔必要的托兒費用。離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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