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合法穩健經營,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進行系統研究。參與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銀行、保險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3、根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4.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施準入管理,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定銀行、保險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
5.監管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償付能力、業務規範和信息披露。
6.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和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7、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的相關職責。
8、建立銀行保險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銀行保險運行情況。
9.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應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10,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調查、制止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11,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12.參與國際銀行保險組織和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開展銀行保險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13,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5,功能變化。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壹步明確功能定位,強化監管責任,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依法逐步減少和規範前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將監管和服務職能適當向派出機構轉移,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沈,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對全國銀行業、保險業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保險業的合法穩健經營,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進行系統研究。參與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基本制度。起草其他銀行、保險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
(三)根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制度,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規則。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制定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四)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及其業務範圍進行準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銀行、保險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
(五)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業務規範和信息披露。
(六)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和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職責。
(八)建立銀行保險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銀行保險運行情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突發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調查和制止以及相關組織的協調工作。
(十壹)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十二)參與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國際組織和國際監管規則,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5)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壹步明確功能定位,強化監管責任,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依法逐步減少和規範前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金融服務,將監管和服務職能適當向派出機構轉移,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業務和服務下沈,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