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武裝警察、現役軍人和其他公安人員非執行公務時的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依法設立深圳市見義勇為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五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公安、民政、人力資源保障、衛生、新聞出版、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深圳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負責辦理本條例規定的具體事項。基金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開展活動。第二章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第六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
(壹)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或者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避免或者減輕損害的;
(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協助偵破重大案件,事跡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影響重大的。第七條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向基金會申請確認其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向基金會推薦見義勇為人員。經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獎勵和保護。申請人或者推薦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第八條基金會接受申請或者推薦後,應當及時派員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收集並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不屬於見義勇為行為的,基金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推薦人。調查核實的材料應當有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的證明。有第六條第四項行為的,調查核實材料應當經法定主管機關認證。第九條見義勇為行為未被確認的,行為人或者推薦人可以向基金會申請復議。
基金會應當認真研究復議申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或者推薦人。第三章獎勵和激勵第十條基金會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不同級別的獎金。獎金的水平、適用條件和審批權限由基金會董事會決定。
基金會可以給做好事的人頒發榮譽證書,事跡特別突出的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推薦獎勵。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事跡和重大貢獻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中標通知書;
(二)發放獎金;
(3)薪資晉升;
(4)功績;
(五)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表彰和獎勵可以單獨或者合並適用。事跡突出的,可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
上述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屬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申報;其他人員由基金會報告。第十二條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升學、入伍、就業、住房、晉升工資、入戶等方面的優先權。獲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並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第十三條因見義勇為犧牲並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申報有關部門批準。
依法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烈士待遇。第十四條見義勇為人員的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的基層組織可以依照本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五條獎勵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公開進行,但被獎勵人要求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除外。第十六條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事跡,及時報道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活動。第四章保護第十七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依法由加害人承擔,但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
先行賠付單位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