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受理職責:依法編制出版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辦理程序和時限,提供宣傳、指導和咨詢服務。
2.受理責任: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3.審查責任: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第十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和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及規劃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通知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二條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實。
建設單位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修改申請文件和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通知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八條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和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實。
建設單位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修改申請文件和資料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