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範圍:
(壹)城市供水、供氣和供熱;
(二)城市汙水、保潔和垃圾處理;
(三)建設或者維護城市道路、橋涵、地下共同溝、路燈、廣場、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第六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安全優先的原則,有利於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的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應當保證提供安全合格的產品和優質、持續、及時、高效、公平的服務。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獲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投資和經營風險。第七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需要確定,堅持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的原則,防止重復建設和不正當競爭。第八條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鼓勵國內外投資者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進入微利或者非營利的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向社會提供服務。第二章特許經營的授予第九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在壹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特許經營者,期滿後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移交給人民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特許經營者,期滿後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移交給人民政府;
(三)在壹定期限內,委托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規定的經營期限根據行業特點、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采用前款第壹種、第二種形式的,最長不得超過30年;前款第三項形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專項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進行論證,公開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或者經聽證後,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方案經批準後,由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通過電視、政府網站、公眾報刊等公開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營者可以申請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
(1)銀行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具有滿足項目運作所需的必要資金或可靠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經營業績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和管理人員以及項目運作所必需的設備和設施;
(四)有切實可行的經營計劃,有能力保證持續、穩定、便捷、及時、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普遍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同壹地域範圍內同壹行業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不得授予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但由於行業特點和地理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授予兩個以上的運營商。第十四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招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必須保證市政公用產品或公共服務的供應、質量、安全和價格合理,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