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政策收緊信貸資產轉讓和同業支付後,信托受益權轉讓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行、銀行、證券、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之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識別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難度。有效整合分割的數據和信息,減少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和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該是應對商業銀行不斷變化的資產管理業務的必由之路。
第二,信托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托受益權轉讓是指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將信托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給受讓人。信托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受益權,成為信托新的受益人。《信托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轉讓在中國經濟領域由來已久。例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信托受益權轉讓模式處置國內不良資產,但其快速發展是因為2010至2012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托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可以用約束誘導、規避監管和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來解釋。
三、信托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
(A)業務流程
某礦業集團是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行)的信貸客戶,於2012、12向該行申請28億元,用於投資開采煤炭資源。企業是省國資委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屬於A銀行的壹個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是,A銀行對這筆信貸有各種顧慮。第壹,A銀行總額不到300億,28億的授信將觸及銀監會最大單壹客戶占比不得超過65,438+00%的監管紅線。二是資產風險權重高,直接發行會大大降低資本充足率。為了穩定客戶資源,追求資本利得,A銀行必須繞開上述約束。A銀行采取的方法是信托公司、券商等銀行(簡稱B銀行)在信托受益權平臺上搭建投資者和融資者之間的融資通道。交易主要涉及五個主體,分別是A銀行、B銀行、券商、信托公司、地礦集團。在事先約定交易的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義務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以下交易:
1.簽約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托人與券商簽訂了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同意向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按照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建立信托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根據B銀行的指令與信托公司簽訂了《×× SDIC集團股權收益權單壹資金投資信托合同》,將28億元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生效後,信托公司與地勘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托資金轉讓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在合同存續期間,信托公司以其轉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信托是自益的,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取得信托的受益權。
3.設置產品。受A銀行委托,B銀行發行單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向A銀行融資28億元..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其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為自益信托產品,因此B銀行的產品實際投資於信托受益權。至此,28億元銀行A資金經過層層流轉進入地礦集團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的交易流程來看,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在內的該筆業務的所有合同都是在同壹天簽訂和簽發的,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是在同壹天進行的。B銀行、券商、信托公司沒有使用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所示。
每個貿易實體的作用
雖然上述交易鏈條涉及主體眾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的本質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的方式從A銀行獲得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的交易目的,導致了各交易主體實際角色的錯位。
1.銀行:實際上是形式上的投資。銀行A是交易的初始環節和實際出資人。通過與B銀行、券商、信托公司的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壹舉三得:壹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出授信額度用於向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此項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從65,438+000%降至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由於客戶和項目均由A銀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保證產品的本金和收益,A銀行應充分調查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和經營狀況,並要求A銀行出具信托項目風險承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來看,A銀行表面上獲得了預期收益率為6.15%的產品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只是法律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利息收入。
2.銀行B:形式上,實際上是過橋。B銀行在a銀行的指令和委托下設立產品,募集資金,選定投資標的,B銀行發行的產品是投資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形式,但真正投資的是信托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A銀行均未在信托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對接信托受益權的產品,A銀行實際上已經成為信托計劃的真正受益人。作為交易鏈條中的橋梁,B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0.12%的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管實際過橋。券商代其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托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托公司對資金的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托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轉讓價格包括兩部分,壹是信托計劃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托給信托公司的資金為28億元;二是高於信托計劃本金的溢價,即本次交易中券商按照0.08%收取的平臺管理費。因為定向資管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B銀行指定的,所以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臺管理費其實是過橋費用。
4.信托公司:形式上的信任,實際上是過橋。信托公司是上述壹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壹環。信托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在壹起,A銀行在信托公司的幫助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物。因為信托公司根據券商的委托設立信托計劃,在使用信托資金的過程中也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只收取信托費用的0.15%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用信托資金,實際用的是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托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通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到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 = 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的角色、風險和收益如表1所示。
(3)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
上述交易主體中,只有銀行和信托公司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指標體系。其中,A銀行購買的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的產品反映在整個主題的統計指標下,即:委托金融機構投資的場所和委托金融機構投資的場所。信托資產項下信托公司轉讓股權的受益權的權益指標通過其他權益反映。從統計指標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融資並沒有計入商業銀行的各項,也沒有作為信托公司信托納入社會融資規模。
四、信托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方式
信托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回購模式和銀行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計劃投資模式更加靈活。上述案例是銀行計劃投資信托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實踐中,信托公司以股權投資的形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托。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壹)回購銷售模式
回購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行信托,過橋企業取得信托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A銀行、B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信托受益權轉讓給A銀行,B銀行以回購出售的方式購買A銀行的信托受益權,A銀行承諾在信托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的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計劃與過橋企業對接: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資企業發行信托,過橋企業取得信托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A銀行..甲銀行與乙銀行簽訂資產管理協議,乙銀行購買甲銀行發行的基於信托受益權的保本產品..在這種模式下,B銀行是信托的實際投資人,A銀行相當於橋梁。
2.銀行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其自有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托給信托公司,與自有受益人設立產權信托計劃。本行設立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購買融資企業的信托受益權。
動詞 (verb的縮寫)信托受益權轉讓對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的影響。
通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壹種跨市場、跨領域的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乃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壹)信托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規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的銀信合作是銀行將資金直接投資於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將資金以信托的形式分配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外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的信托計劃。為防止商業銀行借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外、隱藏規模,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發布了壹系列規範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111號、72號[2010號]和72號[2009]
然而,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和商業銀行的考核體系促使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的漏洞為銀行借助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在新規中,戲弄銀行與信托的合作業務被定義為戲弄商業銀行將其客戶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僅限於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如本案中的券商資管)設立信托計劃的運作模式不在新規的監管範圍內;其次,新規要求資金轉入表外資產,如信托計劃發行的信托、轉讓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銀行轉讓信托的受益權不在要求轉入表內的資產範圍內。引入更多的橋梁,將計劃投資標的設計改為傳統的銀信合作產品,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加大了宏觀調控的難度。
壹、銀行產品投資信托受益權實際上是采用資金池-資產池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打造壹個異化的信貸部門,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托公司乃至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的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金融融資。這個過程為從表外走向表外,用風險系數低的資產計量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準降低,監管指標優化。第二,交易鏈條的延伸造成了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人利用自身信息資源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托受益權轉讓中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不同機構和市場的風險交叉感染。第三,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註重對信托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臺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3)信托受益權轉讓影響的社會融資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委托、信托、債券、融資等10個指標。信托資金的不同使用方式會對社會融資總量和結構產生重要影響。如果資金以信托方式融資,不會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結構,使原本由銀行反映的資金以信托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信托受益權或以資金間接投資,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資產負債表上以投資場所、資產回購出售場所等指標反映,不計入本外幣。如果信托公司沒有體現在信托中(如案例所示,是在其他股權場所),社會融資總量就會減少。2011以來,信托資產尤其是信托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托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托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比重在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托增加1.28萬億元,是2011年的6倍。信托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例為8.1%,高於201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