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轄,屬地管轄:以被申請人實施暴力的地點為主,被申請人居住地為輔;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檢察院(適用);基層人民法院(試行)。
3、啟動程序後,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意見的審查處理由機關辦理: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進行審查,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並對強制醫療決定進行監督,由公訴部門辦理。審查期限和處理結果: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後30日內作出是否申請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發現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適用強制醫療的決定,並書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認為需要補充證據的,應當書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整。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時間不計入檢察院辦案期限。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監督: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程序。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5.法院對強制醫療申請的審查處理,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由法院按下列情況處理:不屬於法院管轄的,退回檢察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檢察院在3日內補齊。屬於強制醫療程序和我院管轄範圍,且材料齊全的,應予辦理。
6.審判組織,合議庭。
7、審理方式,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是,除非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要求不開庭,經法院同意。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時,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檢察院審理申請強制醫療案件時,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8、法定代理人到場和法律援助,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9、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對於實施暴力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的認定程序違法或者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公安機關未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檢察院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10.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經法院審理後的處理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被申請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造成危害結果的,還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被申請人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退回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11.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程序。第壹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經鑒定,被告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審理。第壹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後,按照下列情形處理: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對被告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被告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造成危害結果的,還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被告人有全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繼續審理。法院在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按照強制醫療程序辦理,也可以決定發回第壹審法院重審。
12.審判時限。法院經審理,對被申請人、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13.救濟渠道:被確定為強制醫療的本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由上壹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根據下列情況在1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審決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14.交付執行。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應當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交付強制醫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理後,對被申請人、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三百零六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和評估。對不再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