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65438+2月65438+3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36號令發布,2008年10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營業稅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從事娛樂業納稅人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和銷售額(以下簡稱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壹)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包價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差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買賣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所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其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八條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壹)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歷教育),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五)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這裏簡稱出口貨物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減免稅。
第十條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十壹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壹)境外的中國人、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營業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營業稅繳納地點:
(壹)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天、10天、15天、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壹個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5日、10或15為納稅期的,應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