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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包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行個人貸款風險資產的歸集和外包工作,提高歸集績效,優化風險資產結構,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2019版)》等監管規定和內部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催收外包是指將個人貸款的催收委托給銀行以外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包括催收服務公司和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代收外包費用的支付和結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二章收集和外包條件

第四條原則上,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催收工作可以委托給催收外包服務商:

(1)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分為“關註”及以上(關註、次級、可疑、損失、已核銷)授信賬戶,或被判定為高風險賬戶、需要外包催收的風險資產。

(二)擬委托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具有某壹催收領域的技術、人員、經驗等專業優勢,符合我行資產保全、信息保護等相關制度要求。

第五條外包收款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在根據催收率計算催收外包的成本產出比時,催收外包的回收率預測不僅要考慮催收外包服務商過去的業績水平,還要參考同行業市場的平均回收率。

第六條催收外包僅指將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向催收外包服務商進行協助催收,經辦行仍需加強對受托催收風險資產的管理,並對其資產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第三章外包服務商征集的基本資質要求

第七條合格代收外包服務商的基本資質要求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有效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民事責任和提供相應服務能力的獨立法人,且成立時間不少於三年(含),並具有兩年以上征收實踐經驗。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三)業務範圍至少包括以下壹項:個人貸後管理與保全、信用違約通知、通知提醒服務、信息咨詢、信用風險管理、商業賬戶風險管理、金融業務流程外包等。

(4)代收外包服務商應有固定辦公場所,並向銀行提供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必須為自己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各種必要的辦公設備,催收業務所需的電子設備和催收系統,操作系統應具有記錄呼入呼出和記錄電子文件的功能。

(5)常年法律顧問和不少於8名熟悉個人貸款業務的專職業務人員,須提供法律顧問聘書和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須提供專職業務人員勞動合同、社保部門蓋章的社保繳納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從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具有詳細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

(七)必須具有良好的行業業績和經驗,並有在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或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提供類似服務的成功案例。

(8)催收外包服務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東近兩年內未因惡性催收受到監管部門通報、處罰或媒體曝光,須提供相關承諾。

(9)催收外包服務商必須能夠滿足為我行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基本要求,並願意接受我行的持續管理、業務輔導、專項培訓和績效監督。

(十)收單外包服務商應建立符合我行要求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與我行應急預案的管理要求相適應,預案應有效防範或減輕突發情況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四章藏品外包的實施流程

第八條總行負責總行層面的代收外包服務商的統壹采購。壹級分行負責轄內外包服務商的統壹采購,壹級分行不得將其轉交給授權經辦銀行。

第九條總行及壹級分行集中采購部門應按照我行《采購管理辦法》等相關采購規章制度開展采購工作,采購工作結束後,分行應將外包公司名單上報總行業務條線管理部。

第十條簽訂委托外包協議。

總行或壹級分行如進行收款外包,應在外包項目采購完成後盡快與服務商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外包項目禁止轉包、分包或變相分包。

第十壹條代收外包合同或協議應要求代收外包服務商承諾以下事項:

(1)定期通報外包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及時通報外包活動中的突發事件。

(三)配合並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

四。確保客戶信息的安全。當客戶信息不安全或客戶權益受到影響時,銀行可以隨時終止外包合同。

(5)不得擅自開展超出合同或協議約定內容的活動,不得以銀行名義開展活動。

(六)其他應當承諾的事項。

(七)費用支付的原則和方式,需要確保外包服務收取的項目和支付方式符合銀行關於財務會計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總分行應根據《中國銀行總體應急預案》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外包業務的應急預案,應對和解決外包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本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五章收款外包原則

第十三條合法合規原則

催收外包服務商必須保證采取的催收方式合法合規,不得以違法、違規、不道德的方式進行催收。同時,不得以中國銀行的名義進行催收,不得有任何有損中國銀行形象和聲譽的言行。

第十四條合同單方解除權原則

在集客過程中,如外包服務商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客戶投訴和媒體曝光,或造成聲譽風險,或其他損害銀行和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銀行有權隨時單方面終止外包合作。

第十五條保留經營決策權的原則

如果在托收過程中發生以下特殊事件(但不限於),我們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書面授權和同意:

(1)債務人申請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減免滯納金、減免利息、以物抵債、處分抵押物、債務重組等。

(2)代表銀行提起訴訟,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參加和接受法院調解,提起反訴,撤訴,上訴等事宜。

(3)其他可能導致銀行債權損失或權益變動的事項。

第十六條工作交接原則

(壹)銀行應根據托收外包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委托托收範圍,結合債務人資產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外包托收的債務人的賬戶,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同時辦理書面交接登記手續。

(2)催收結束後,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將催收記錄、信函存根、回單、收據等相應資料移交我行保管,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數據保密原則

經辦銀行應安排專人負責客戶信息的提供和回收,並做好人員備案登記工作,在人員變動前做好交接手續。應通過加密的移動存儲介質等方式提供客戶數據。,有條件的分行應采用數據接口等科技手段,加強客戶數據的保密管理。

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嚴格遵守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履行客戶資料的保密責任。同時,我行應建立催收外包服務商的管理機制,檢查和監督客戶資料的保密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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