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西玉林“8.9惡性汽車撞人拖走案”2065438+2007年8月9日21時20分左右,吳慧忠醉酒駕駛汽車行駛至玉林市玉州區宜山路金石路口時,撞倒壹名行人後,又撞倒被害人鐘浩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車停了下來。坐在摩托車上,鐘浩的兩個年幼的女兒被甩了出去。摩托車卡在了車的保險杠前,鐘浩的腳也被卡住了。見此情況,周圍群眾上前拍打汽車玻璃,大聲呼喊,促使司機下車處理。吳慧忠稍微猶豫了壹下,沒有下車,而是重新啟動汽車加速前進。摩托車和卡在保險杠前的鐘浩被向前拖著,火花四濺,刮著金屬。
很多人看到了就喊著追,還報警了。摩托車和鐘浩被車拖了900多米,自行脫落。群眾趕到搶救時,發現鐘浩被刮傷擦傷,奄奄壹息,送醫院搶救三天後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全身多處重傷,因創傷性休克死亡。事發當晚,駕車逃跑的吳慧忠被警方截獲並逮捕。經檢查,發現吳慧忠血液中含有乙醇,其含量為271 mg /100 ml,達到醉酒駕駛的程度。
二。判決結果:2065年6月11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當庭提出上訴。廣西自治區高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
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慧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擁擠的路段下拖行被害人約壹公裏,引人註意,窮追不舍,直至被害人全身被撞破。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雖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但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有前科,應從重處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吳慧忠被執行死刑,為他的行為付出了沈重的代價!
第二,吳慧忠為什麽構成故意殺人罪?從表面上看,吳慧忠的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法院為什麽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讓我們分析壹下為什麽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慧忠死刑。
1,危險駕駛罪。
吳慧忠的行為肯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但不單獨評價。本罪屬於“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達到醉酒的程度,駕駛機動車,無論是否存在事故和不良後果,都構成本罪,處罰為“醉酒駕駛”。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事故不足以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醉酒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此時“醉駕”被評價為交通肇事的手段,因為交通肇事罪比危險駕駛罪更為嚴厲。這涉及刑法中吸收原則。
2.交通肇事罪。
如果吳慧忠撞上摩托車後停車,估計連交通肇事罪都不構成。根據法律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就因為危險駕駛罪,吊銷了吳慧忠的駕照,賠償了被撞者幾萬元,判了兩三次拘役,對他的生活影響不大。即使構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也是七年有期徒刑。
吳慧忠沒有這樣做,而是用壹腳油門把受害者拖死,把自己拖進了地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如果吳慧忠明知車上有人被撞,仍駕車逃逸,造成受害人傷害,就不再是“過失”,而是“故意”。
3.故意殺人罪。
這可能不容易理解為什麽吳慧忠要把受害者拖死,並判他故意殺人罪。如果說是間接故意殺人,就比較好理解了。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狀態。其中,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答: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希望這種後果發生。
b: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故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後果。
本案中,吳慧忠撞倒摩托車後,根據駕駛人的經驗,應當判斷其行為給被撞人帶來的危險尚未消除。在周圍人擊碎玻璃大聲呼喊後,他應該也“知道”還有壹名受害者卡在他的車裏。汽車卡在摩托車上,發出刺耳的刮擦聲,連聾子都能感覺到奇怪。但無論被害人生死,仍駕車逃逸,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亡,“故意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將被認定為刑法上的主觀“故意”和間接故意。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檢察機關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由於案發時涉案道路上行人較少,對治安安全不構成較大威脅,最終法院未對本罪作出判決。這兩個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之後故意殺人的刑罰較輕,最後他被判了死刑。
寫在最後:人類的善惡只是壹念之間,世界和地獄只有壹步之遙。關鍵時刻的瞬間選擇,將決定妳是成佛還是成魔!人的瞬間選擇無法綜合考慮自己面臨的突發情況。它來自於個體的慣性思維,他們平時的所作所為和所想決定了這種應急選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