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是什麽?
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包括: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著作權、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反對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各種權利。
民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知識產權質押的設立和轉讓受到限制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質押應當在質押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訂立技術合同的目的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和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什麽?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客體,即可以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根據《巴黎公約》第壹條,專利保護的客體僅指發明,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與發明並列的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因此,大多數國家只把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對象,單獨制定與專利法平行的法律來保護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我國專利法中統稱為發明。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專利法中,雖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以得到保護,而且後面加了“專利”二字,但不能認定為《巴黎公約》所說的專利。
(1)發明
關於發明的概念,即什麽是發明,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中沒有定義。只有少數幾個國家在專利法中直接對發明進行了定義,但表述方式各不相同。為了充分理解本發明的本質,給出以下實施例: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可專利的發明是指新穎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機器、制成品、物質的組合或其新穎而有用的改進。
日本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做出的高水平的技術創造。
在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持下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範法》第112條規定,發明是發明人的壹種想法,在實踐中能夠解決技術領域中的壹個特定問題。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發明是發明人的技術思想,是利用自然規律,能夠解決技術領域中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或技術構思。發明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其對應的專利通常分別稱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也是人們的壹種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與發明沒有本質區別。但是它與本發明還有以下不同之處:
第壹,實用新型僅限於產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的發明,也就是說,它只能是機器、設備、裝置、器具、日用品等產品的新設計,因此工藝方法的發明不能受到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第二,實用新型壹般不如發明有創造性。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發明應當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實用新型應當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第三,在保護實用新型的方式上,有的國家以註冊或登記的方式進行保護;我國對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本質上是壹種登記的方式,因為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專利性條件,但也規定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不進行專利性審查,只要通過形式審查就可以授予實用新型專利。它們是否符合可專利性條件壹般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解決;第四,實用新型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比發明短得多。
(3)設計
我國專利法也將外觀設計作為專利保護的對象。關於什麽是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編的《知識產權法教程》指出:“工業產品設計屬於美學領域,但同時又作為工業或手工業產品的圖案使用。壹般來說,工業設計是有用物品的裝飾或美學外觀。裝飾的外觀可以由物品的形狀和/或圖案和/或顏色組成。裝飾或美學外觀必須具有視覺吸引力。”外觀設計的保護是為了防止他人抄襲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在保護方式上,大多數國家采用註冊制或登記註冊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方式實際上實行的是註冊制,要求申請人提交代表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圖片或照片,註明該外觀設計使用的產品。
專利的形式有很多種,但不管是哪壹種,只要是通過國家專利局申請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專利申請,管理費是每年繳納的,管理費是按個案收取的。小型微利企業壹般減免很多稅,管理費壹年交壹次,專利局不開發票和收據。
第三,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必須嚴格遵循刑法的壹般原則。
刑事司法原則是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應當普遍遵守的壹般規則,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疑罪從無。這些原則貫穿刑事司法始終,體現了中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靈魂。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不同,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的權利邊界往往不清晰,相對不穩定。因此,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罪與非罪判斷標準具有特殊性,也相對復雜。盡管如此,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仍然屬於刑事司法的範疇,必須嚴格遵守刑事司法的壹般原則。我國實行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並存的雙軌執法模式。司法保護本身有三種方式:民事、行政和刑事保護,剝奪人的自由和財產的刑事司法是最嚴厲、最昂貴的壹種。因此,當知識產權保護需要使用刑事手段時,必須采用更嚴格的司法標準,準確把握刑事保護的邊界。
目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最具爭議的領域是著作權的刑事保護。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其他作品”範圍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範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壹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刑法第217條明確列舉的受刑法保護的作品類型過於狹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斷翻新,已不能滿足著作權保護內容不斷發展的司法需要。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類受保護作品,都應納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護範圍。具體來說,除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明確列舉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計算機軟件作品外,還應當包括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口頭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雜技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以及其他圖形作品、模型作品。另壹方面,只有在性質和危害後果上與刑法明確列舉的作品相似的作品,才能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對此,筆者認為對“其他作品”的理解應采取更具限制性的解釋立場。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解決司法權威的問題,即明確司法判決對於此類刑法適用的解釋權威。
墊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制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規範和法律制定後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底部條款純粹是立法技術問題,留給法律解釋機構解釋法律的空間。法律解釋機關只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不包括處理具體案件的審判機構。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就法律條文的適用作出司法解釋,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審查。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範圍是否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修改或擴大,應當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在此之前,法官在審理壹個案件時,擅自將刑法條文中未明確列出的作品納入刑法保護範圍並定罪量刑,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權限。因此,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任意擴大刑法的適用,是刑事保護的界限之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0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2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