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本單位、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安排必要的經費。第八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九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應當定期聽取法制宣傳教育情況匯報,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監督。第十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
(壹)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基本理論和制度;
(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國家基本法律;
(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4)有關經濟、社會和政治穩定的法律法規;
(五)與公民權利、義務、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宣傳教育的。第十壹條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十二條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和要求:
(壹)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熟練掌握與履行領導職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意識,提高依法決策和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素質,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業管理人員和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事業單位人員,應當熟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法律知識,提高依法管理和聘用的水平;
(四)青少年應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第十三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按照規劃和計劃以多種形式開展:
(壹)舉辦法制講座和培訓班,利用法律學習日集中學習、宣講和輔導;
(二)辦好廣播電視法制節目和報刊法制欄目;
(三)開展法制宣傳日(周、月)、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演講;文藝演出和其他活動;
(4)其他有效形式。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評估各部門、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骨幹的培訓;
(五)配合有關部門為領導幹部舉辦法律講座和法律知識培訓;
(六)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檢查、評比和獎懲;
(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八)組織、指導和編寫法制宣傳材料;
(九)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兼職法制宣傳員。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結合執法活動,向社會宣傳法律知識。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本行業、本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