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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患糾紛的法律措施必須從解決信息不對稱入手

為應對近日愈演愈烈的醫患糾紛,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這份行政規範性文件雖然規定了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公開了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但其主要內容是在醫患糾紛發生後,嚴厲打擊患者在醫院的過激行為,以治安管理處罰乃至刑事處罰的手段維護醫療機構的日常秩序。從合理的角度來看,引入這壹法律措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最近發生了幾起醫療糾紛,導致全國各地的醫生傷亡。然而,這壹法律措施的實施並不能改變日益嚴峻的醫患關系,更不用說緩解了醫患之間的嚴重對立,甚至在內容表達上對醫生的傾向性保護都可能加深醫患矛盾。在我看來,日益嚴重的醫患糾紛,源於醫療服務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醫患雙方極度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醫患誠信危機,以及糾紛發生後法律解決機制的缺陷。因此,相應的法律措施應從解決醫患信息不對稱問題入手,單純依靠強制的法律處罰手段無助於醫患糾紛的解決。

始於20世紀80年代的醫療服務體制改革,初衷是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醫療服務人員效率低下、醫療財政負擔過重、醫療資源分配不公等弊端。改革的方向是醫療服務的市場化。希望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機制來激活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減輕國家財政對醫療服務的沈重負擔,解決醫療資源分配不公的頑疾。在改革中,醫療當局開始在醫療領域推行承包責任制。這種醫療領域的承包責任制雖然經歷了20多年的改革,但其核心制度設計並沒有大的改變,延續至今。這種核心的制度設計是,國家財政只為醫院(主要是公立醫院)提供壹部分財政扶持資金,其余的運行資金由醫院通過醫療服務籌集,而且往往會根據醫院今年的收入來確定下壹年度的財政扶持資金,大大提高了醫院創收的積極性。從表面上看,這是符合市場經濟大潮的雙贏:壹方面,國家擺脫了沈重的醫療財政支出負擔,避免了計劃體制下醫療資金的過度浪費;另壹方面,醫院之間創收的競爭,激發了醫院提高診療服務的積極性。作為消費者,患者可以自由選擇接受治療的醫院,增加了接受醫療服務的選擇。

然而,醫療服務改革過程中單向度的制度設計忽略了醫療服務產品的特殊性:醫療服務關系到患者的直接生命、健康和安全,與患者的生命延續密切相關。因此,醫療服務質量在交易過程中比其他普通產品質量更容易引起患者痛苦,由此引發的醫患糾紛也容易激化。更重要的是,由於醫療服務非常高的專業要求和嚴格的專業壁壘,醫療服務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會加劇本已激化的醫患矛盾。信息不對稱是指在醫療服務領域,醫生處於非常強大的信息優勢地位,掌握著醫療服務的大部分關鍵信息,如醫療設備的價格、醫療方法的質量、患者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等。另壹方面,患者處於強烈的信息劣勢,多數情況下對上述信息缺乏了解,或者即使壹知半解也不確定。

這種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在以逐利為特征的市場化進程中,醫患雙方的公信力不斷弱化:

就醫療而言,市場化改革將醫院設定為營利性組織,促使醫院成為追求自身利益的主體。於是,醫生救死扶傷的職責退居二線,成為賺取利潤的途徑。改革的初衷是激發醫生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積極性(誠然,這壹目標已經部分實現),但卻忽略了醫生相對於患者的絕對信息優勢。在市場經濟主體利益最大化的沖動驅動下,這種信息優勢必然會轉化為醫生擴大自身收入的有力工具。於是,醫生為患者提供超過實際需要的治療疾病的“過度醫療”行為遍地開花。2005年,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支付了654.38+00萬元的天價醫藥費,小到上海各大公立醫院門口設立的“院外藥店”賣貴藥。過度醫療總是披上“盡力治好病人的病”的外衣,設置壹個又壹個信用陷阱。

嚴重缺乏醫療信息的患者總是傾向於相信醫生的醫療建議。即使他們意識到了過度醫療的可能性(比如他們認為醫生開的藥很貴),在對自身疾病不確定的心態下,以及對生命健康的向往下,他們仍然會選擇聽從醫生的建議(比如他們仍然選擇從自己的藥店購買醫療設備,盡管他們認為很貴)。尤其是在當前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自費醫療比例較高的情況下,患者甚至會認為這是醫生利用自己的病情信息不足進行“勒索”,不願意卻又不得不配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的病順利治愈,也就是患者的努力得到了相應的收益,那麽大家都是開心的。但如果患者的病沒有治愈,甚至加重,患者之前對醫生的信任就會轉化為怨恨,醫生的誠信就會受到強烈質疑。

對於患者而言,在醫療服務市場化的背景下,患者需要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越來越多,負擔越來越重。隨著患者支付的費用增加,其預期收入也增加。面對疾病信息的嚴重缺失,患者只能把治愈的希望寄托在醫生身上,形成對醫生誠信的期待。患者支付的成本越高,對誠信的期望越強。同時,由於治療方案、醫療設備的選擇以及與患者相適應的其他疾病的信息獲取成本較高,治療效果的信息相對更直觀、更容易獲取。所以,這種真誠期待的滿足,往往被患者設定為“疾病的完全治愈”,而不是在醫療過程中,中醫方對現有技術條件下診療規範、流程、職業道德的遵守。這種設定忽略了疾病種類的無限性與醫療技術的有限性之間的內在矛盾,以及醫療技術發展相對於疾病發生的滯後性。這種根據治療結果來判斷醫生誠信的思維模式,與市場激勵下醫生的上述過度治療行為是相互強化的,導致壹旦治療結果無效,患者對醫生的信任也隨之崩塌,醫生對患者的誠信也隨之崩塌,醫患糾紛在所難免。

如果說醫療服務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醫患誠信危機乃至醫患糾紛的根源,那麽醫患糾紛產生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由於忽視了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壹般來說,解決醫患糾紛有三種方式:通過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司法侵權訴訟解決方案。協商是解決大多數醫患糾紛的方式。事實上,只有壹些爭端實際上是後兩種解決辦法。但正是這部分醫患糾紛,往往會演變成曠日持久的醫患拉鋸戰,甚至是妳死我活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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