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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法院實施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離婚已經成為社會普遍現象,但很多夫妻離婚後往往無法撫養共同出生的孩子。具體表現為離婚後對子女沒有撫養權的壹方很少甚至不給予子女撫養費。此時,如果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法院可以強制支付撫養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通常采用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當地銀行和信用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發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並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需要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指定壹方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當在做好被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到庭或者到指定地點,由被執行人以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直接交付申請人簽收。被申請人不願意親自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先交給被執行人,由被執行人交付。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交出財物或者票證。經教育仍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也可建議監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強行移動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給申請人的壹種執行措施。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8.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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