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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華僑收養中國兒童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這說明外國人可以作為收養人在中國收養孩子。

但我國收養法對外國人的收養條件和程序有詳細規定,與中國公民不同。這完全是基於被收養人的權益,是對被收養人的特殊保護。《收養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收養人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材料。由他所在的國有機構出具。證明材料應當經外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收養人應當與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並親自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壹方或者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

收養的法律依據

2005年4月27日,中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2000年5月29日165438+10月30日通過的《跨國收養中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的“序言”規定:“本公約簽署國認識到,兒童應在充滿幸福、愛和理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以促進其人格的完善和協調發展,呼籲每個國家采取適當措施,使兒童能夠繼續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顧,並以此為優先事項,認識到國際收養可以為在其原籍國找不到合適家庭的兒童提供永久的家庭便利。認識到有必要采取措施,確保在兒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其基本權利的基礎上進行跨國收養,並防止誘拐、販運或買賣兒童,我希望將為此目的制定同樣的規則。”中國民政部作為指定的中央機關,負責本公約規定的任務。

收養協議目前,中國通過簽署雙邊協議的方式,與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島、丹麥、愛爾蘭、比利時、芬蘭、荷蘭、新西蘭、新加坡、澳大利亞、意大利等17個國家建立了跨境收養協助關系。

●中國法規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的收養法律法規陸續頒布。例如,1992年4月1日生效,1998年10月4日經中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及所需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5月25日起施行,1999。

註冊部門和公證認證要做的

●在中國內地辦理收養登記的部門收養人雙方都是華僑,應當到被收養人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收養人壹方或雙方為中國籍的,應當與內地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並親自到省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法修改前,收養關系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華僑在居住國要求的公證認證華僑在中國大陸收養子女,應向中國收養中心提交申請表,以及居住國國有權威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民族、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受過刑事處罰、家庭情況報告等證明材料。材料需經所在國外交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所在國針對華人的公證認證華人在中國大陸收養兒童,應通過所在國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國籍、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家庭情況報告、同意收養兒童的證明等。此材料需經所在國外交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再經我國駐外國使領館認證。

●中國大陸華僑辦理公證認證收養關系壹方或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向大陸涉外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收養公證,再經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並根據需要經公證使用國使領館認證。

收養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使父母與子女發生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公證是指證明當事人之間收養關系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涉外收養涉及國際法、雙邊條約以及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法律。目前,中國已與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島、丹麥、愛爾蘭、比利時、芬蘭、荷蘭、新西蘭、新加坡、澳大利亞等16個國家建立了合作關系。雖然這些國家的收養法各有特色,但其基本制度與我國的收養法並沒有大的沖突。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收養關系成立。對與我國建立收養合作關系的公民、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收養的,我國駐外使(領)館可為其辦理所需證明材料的認證,在境內登記的收養可根據當事人需要在境內辦理收養公證認證手續。華僑在境外收養,當事人應當依法在居住國辦理相關收養手續,我國駐外使(領)館目前不為其辦理收養公證。

在中國收養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國人來華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國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文件:收養申請書、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職業證明、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健康證明、受過刑事處罰證明、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批準收養證明。上述文件必須經所在國相關機構公證認證,並經駐華使(領)館認證。

2、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中國公民在中國收養子女應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國外的華僑(含定居國外的港澳臺同胞)提交:護照、收養申請及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上述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所在國相關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外交機構或授權機構認證後,再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華僑的出生地和結婚地是中國,可以由中國的有關機構出具關於收養人年齡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

(2)定居香港的中國公民應提交:收養申請書、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以及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經中國司法部委托的公證機構認證;如果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出生地點和結婚地點是中國內地或者外國,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國大陸有關機構出具,或者經外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後,再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以及澳門有關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和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例如,澳門居民中中國公民的出生、結婚地點為中國內地或者外國的,關於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國內地有關機構出具,或者由外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臺灣省居民應提交:收養申請、在臺灣省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註的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經臺灣省公證機關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和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臺灣省居民的出生地、結婚地為大陸或者外國的,關於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的證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陸有關機構出具,或者由外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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