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際上,經濟法的概念對英國法學家來說是清楚的。英國法學家考慮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四個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與互助委員會(COMECON)、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他還應該考慮最惠國條款及其例外、優惠關稅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商業條約、進口數量限制和反傾銷稅。
國際經濟法可以定義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國際公法的壹部分。國際貿易法也與國際商事關系有關,不足以調整國際公法中的這種關系,而是調整私法中的這種關系,如國際貨物買賣、陸海空運輸、保險和國際銀行業務。
國內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內,大多數英國法學家都否認英國經濟法概念的存在。這方面的立場與德國不同,因為德國完全承認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但是,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並不意味著英國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而只是說明這壹概念沒有從實踐和學術的角度得到闡述。
如果壹定要解釋經濟法的話,英國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由國家幹預工商業和金融事務的法規構成的。從商業的基本立場出發,他們應該看到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商法的基礎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了對公共政策的最終保留外,雙方可以隨意安排他們的事務。經濟法的基本哲學是控制經濟論,即家長式統治的國家可以為了公眾的利益而限制當事人的自主權。因此,經濟法應定位於商法和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共同調整經濟事務,與行政法共同行使政府管理職能。
從這壹點來看,經濟法在英國仍然占有相當的地位。當然,由於國家計劃在其壹貫模式中堅持其作用,經濟法發展領域反映了向計劃和指導性自由市場經濟的過渡。經濟法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其被學術界無條件認可也為期不遠。
英國經濟法如何劃分?這壹主題可納入以下相關法律:
1金融法規,
2.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
3關於價格和收入的法律法規,
4 .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
1有關金融法規的經濟法包括壹個基於以下法規的法律體系:
(1)1947外匯管制法。該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由財政部控制外匯,旨在保護貨幣領域。
(2)1946《借貸(管理與擔保)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賦予財政部監管公共投資和私人投資的權力。“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管理投資,優先考慮對國家有重大利益的資本發展項目;同時,通過對資本流動的法律法規,延緩經濟繁榮向衰退的轉變。”
財政部監管投資,並通過股票發行委員會行使分配和發行股票的優先權。然而,自7月1958以來,該委員會的活動基本上被擱置。
(3)防欺詐(投資)法及相關法律文件頒布於1958。這項重要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私人投資者免受肆無忌憚的金融掠奪。法律規定了證券交易者的許可制度,對這些人及其交易進行嚴格管理。此外,該法還規定了欺詐和輕率從事證券交易或非法傳播金融信息者的法律責任。
2.英國有關保護經濟競爭的經濟法包括有關壟斷、限制性貿易慣例和企業合並的法規,包括:
(1)1948和1965壟斷與兼並法;
(2)1956貿易限制執行法;
(3)1964轉售價格法。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是英國經濟法中發展水平最高的壹個分支。它代表了英國管理托拉斯和卡特爾的法律。從實際工作者的角度來看,它是壹個積極發展的法律部門,其司法和行政程序巧妙地結合在壹起,這也是這個法律部門的特點。但在實際工作者領域,還處於初級階段。除了我們後面要討論的公共利益這個概念,幾乎沒有學術概念。
3價格與收入的法律法規包括1966價格與收入法及相關法律文件。
該法奠定了國家價格和收入委員會的法律框架,並規範其活動。該法律的第壹部分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第1條)以及提交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
關於工資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在價格、費用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或權利的交易下應支付的款項,或任何形式的服務和任何形式的資本投資收入包括公司股息的任何問題(第二條)
委員會還負責對某些特定價格和收入進行定期審議(第3條),並應就審議情況作出報告。這些報告也可以公開(第5條);在審查價格和收入時,委員會還應考慮到本法附件中所體現的政府政策(第4條)。該法第二部分包括所謂的預警系統,授權國務部長發布關於特殊價格和費用的命令;如提價在提價意向通知後30天內提交委員會,則上述價格和費用只能在委員會報告公布後30天內提出(第7條);在此期間任何違反禁止漲價的行為都視為犯罪(第11條)。該法律將預警系統擴展至適用於公司分配(第12條)、付款索賠和類似的與雇傭相關的索賠(第13條)。法律第四部分調整了目前的緊急狀態,規定從8月1966 (25-30條)起暫時限制物價和收入12個月;國務部長也有權發布強制性權力,以限制價格和費用的增長(26,27)並支付增加的費用(28,29)。這壹部分中的壹個條款也允許雇主不支付他在壹周前的通知中承諾的增加費用(30)。這壹條款受到普遍譴責,因為它為違反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不過還好,這個理由只適用於有限的壹段時間。第四部分的規定只有在公眾發布命令後才能實施,並且只在1966年8月12 (25(1))後的12個月內有效。
1966價格和收入法的目的是:
“確保英國工業的活力,使其產品在價格上具有競爭力;提高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使國民產值真正增加,使工資和其他形式收入的增長與生產的增長相壹致;保持物價整體穩定。”
關於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兩種形式。有些出現在私法中,從屬於商法,如1965分期付款法中的保護性條款,布萊頓的科恩勛爵提出的壹個私人法案——1966貨物買賣法。該法案旨在實施莫羅尼報告中關於消費者保護的壹些建議,特別是減少使用免責條款的建議。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的另壹部分是經濟法(本文所用術語的含義)。這方面比較有名的法律是1961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政府還打算提出更多措施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如果議會時間允許,將提出食品標簽法案。從1887到1926的《商品標識法》和從1938到1944的《食品藥品法》是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先行者,在這壹重要立法領域還將出臺新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