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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試行)

玉屏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試行)

(2010年6月29日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保障玉屏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玉屏縣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縣實際情況。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社會普遍關註,涉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推動我縣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條下列事項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調整,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縣級和大隆經濟開發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預算調整和決算,縣級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重點地區控制性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修編;

(四)重要產業的規劃和調整,重大環境敏感工業項目的布局和調整;

(五)縣對鄉和大隆經濟開發區的財政管理體制方案及調整;

(六)縣、鄉(鎮)政府機構改革;

(七)推進依法治國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部署和規劃;

(八)未納入財政預算,壹次性追加支出65438萬元以上,縣級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納入縣級人民政府負擔的債務65438萬元以上;

(九)資產評估值在2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國有資產處置方案;

(十)本級政府擬實施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壹)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縣人大常委會授權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常委會對重大事項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制度,事前監督實行事前報告制度,事中、事後監督實行專題報告制度。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在實施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時,應及時提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議案)。

常務委員會對本規定所列的重大事項實行事後監督,其議題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對本規定所列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視察和檢查,由常務委員會領導牽頭組織工作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具體實施。

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對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的事前報告(議案)或專題報告,先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經主任會議初審後,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重大事項(送審)的相應文本、附圖等有關材料,應當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審議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時,可視情況作出決議、決定或者提出審議意見,並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三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重大問題的詢問。

第十壹條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壹般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經常委會會議審議,需要提交縣人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常務委員會會議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特殊情況下,主任會議可以討論決定,並報常務委員會會議備案。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列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送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擅自作出的決定應當撤銷。

(壹)不按規定審議重大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審議的,組織實施;

(三)未按要求報告執行情況的;

(四)不執行重大決定、決議和審議意見的;

(五)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情況不真實的。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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