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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什麽意思,繼續工作?

問題1:妳說的薪資溢價是什麽意思?個人繳納部分保費:養老保險公司繳納部分,個人8%,工傷保險20%,單位0.2%,生育保險1.1%,公司0.5%,個人0.5%,醫療保險1.5%,個人2%。

問題2:妳說的轉公工是什麽意思?轉崗是指組織部(省委組織部或市委組織部)直接去學校選拔,轉崗直接指公務員身份,不用參加面向社會的統壹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是指公務員的身份和編制。

參照公務員法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是指這個單位的性質不是公務員,或者妳在公務員單位的身份不是公務員,但是妳享受公務員壹樣的管理和待遇。基本上應該是前者,也就是不純粹是公務員,而是享受公務員管理的單位。

比如民政局、司法局、科技局都是公務員,工作人員都是直接公務員。

有些地方的救助管理站是公務員管理的單位。裏面的工作人員不是直接公務員,但是管理方式和待遇跟公務員壹模壹樣。

問題3:法律條文中的“保留”壹詞是什麽意思?比如公司會保留對員工提出索賠的權利,這只是壹種寫法,在書面材料中表現出材料的正式和美觀。

法律條文中很少出現保留什麽權利這樣的字眼,但實際上很多公司都喜歡用這樣的字眼。

具體來說意義不大,因為有了書面的保留權和不成文的保留權,只要在合同或法律條文中有權利義務的約定,壹方就可以主張賠償或要求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有些公司和法人喜歡這樣寫,也是為了威懾對方或者知情方,就像文件中高亮的作用壹樣。

問題4:公司為員工保留作品集意味著什麽?這是錯誤的行為。

問題五:事業單位工資中公改預留部分是怎麽來的?問問辦公室做工資的同誌。

問題6:大眾同意保留勞動關系但不安排工作。我處同意保留勞動關系,單位不安排員工工作。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可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要求單位補足工資,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7:公司工號是什麽意思?工號是妳在公司工作,公司根據安排規則為新員工編制的編號。壹般用數字表示。

工號的主要用途是公司可以用電腦管理,統壹員工的數量,就像身份證號壹樣,方便電腦識別,以後引入管理系統。

除了員工編號,還應該有員工所屬部門的字段,方便調動管理。還應該有員工屬性的字段,表示正式工、試用期、臨時工、返聘人員等;還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中分別設置字段,這樣搜索、查找、篩選更加方便。這提高了工作效率。

工號也可以在需要壹般公司使用的登錄賬號的軟件中作為員工登錄賬號使用。

問題8:企業單方面辭退所有員工,但保留公司名稱合法嗎?1:如果要賠償,按照未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賠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賠償標準。妳每年應該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但是是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日期計算的,所以妳應該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和雙倍工資的賠償標準。2.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是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壹種重要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經濟補償金的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最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壹、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壹種懲罰。有人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壹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維持基本生活,避免生活水平急劇下降。國家承擔的社會責任多,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國家承擔的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有人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對用人單位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並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上,但是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率、可持續發展能力、資產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經研究,我贊同第二種關於經濟補償金性質的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壹。在我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人員的焦慮,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壹種懲罰手段。我國實行按勞分配制度,勞動者按勞取酬,基本能體現貢獻。此外,經濟補償金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審慎行使解除權和終止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這種增加有利於解決短期勞動合同普遍化的問題。實踐中,短期勞動合同壹年簽壹次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鉆空子,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二。經濟補償的範圍(壹)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雇主違法或違反合同,雇員可以.....> & gt

問題9:公司會保留未錄用員工的簡歷嗎?壹般情況下,只要員工在公司工作過,並辦理了正式入職手續,公司都會保留員工的各種簡歷,包括其任職簡歷。

問題10:被開除後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和民事法律責任的權利是什麽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行為人現在正在實施的開除行為,並不意味著他放棄了繼續對骷髏追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壹些反對* * *和問責的文件中經常可以看到這種表述,但除了表達憤怒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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