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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史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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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

根據大憲章(1215)

約翰,諾曼底和阿基坦公爵和安茹伯爵,英國國王和愛爾蘭宗主教,是上天任命的,要問候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員,遺囑執行人,獄吏,警察,他們的管家和聽話的人。

感謝尊敬的牧師們,坎特伯雷大主教、英格蘭大主教和聖羅馬教會紅衣主教斯蒂芬;都柏林大主教亨利...彭布羅克伯爵威廉;Southbury伯爵威廉和其他貴族,以及其他忠誠的臣民,進行了規勸,使我知道,為了我自己的靈魂和我的祖先和後代的安全,也為了神聖教會的繁榮和王國的繁榮,上帝的意誌使我承認以下幾個方面,並使全國都知道:

(1)首先,我和我的繼任者們堅定地向上帝承諾,根據這壹憲章,英格蘭教會應享有自由,其權利不受幹擾,其自由不受侵犯。關於英格蘭教會認為最重要和最必要的自由選舉,那些在我與男爵們發生分歧之前由憲章自動授予或根據自己的意願授予的自由選舉,以及那些同時得到教學國王英諾森三世批準的自由選舉,我和我的後代應該始終真誠地遵守它們。此外,我和我的子孫,同時給予余王國所有的自由人以下所列的自由,並允許他們嚴格遵守,絕不去重慶。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直接擁有土地服兵役的人死亡時,如有成年繼承人,按舊額繳納遺產稅後,即可享受其遺產。支付100英鎊後,伯爵的繼承人可以享有伯爵的全部遺產;繳納100英鎊後,男爵的繼承人可以享有男爵的全部遺產;武士繼承人最多支付壹百先令就可以享受所有武士封地。其他的要按照征地的老習慣,該少交的就少交。

(3)上述人員的繼承人在成年前處於監護狀態的,成年後應與其遺產壹並交付,不得征收遺產稅或產業轉移稅。

(四)對未滿前款所述年齡的繼承人的土地進行管理的人,不得向土地索取超過適當數量的產品和按習俗應征收的賦稅和強迫勞動,以免消耗人力物力。如果我委托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人保管土地,使我對收益負責,而我保管的財產被浪費和損壞,我將對這個人處以罰款,並將土地交給土地中兩個合法正確的人,使我對我指定的人對收益負責。如果我們將土地的保管權交給或出售給任何人,而該人造成土地的浪費和損壞,我們將失去保管權,並將土地移交給土地上合法和正確的人,並按照上述條件對其余的人負責。

(5)此外,監護人在管理土地期間,應從土地收益中撥出專項資金,用於房屋、花園、魚塘、池塘、磨坊及其他附屬物的修繕費用,使其保持完好。繼承人成年後,根據耕種需要,在土地收益允許的範圍內,建造犁、鋤頭等農具,歸其所有。

(6)繼承人可以在不降低身份的情況下結婚,但在訂婚前應告知其卑微的親屬。

(7)丈夫死後,寡婦應毫無困難地立即獲得嫁妝和遺產。寡婦的婚姻、婚姻資本以及丈夫去世後的遺產都是免費的。[自願換了丈夫的]寡婦在丈夫死後可以在丈夫家住40天,在此期間應歸還她的婚姻。

(8)寡婦自願守寡不應被強迫改變其婚姻。但是,如果寡婦本人擁有更多土地,她應提供擔保,未經寡婦同意不得改變婚姻。那些擁有其他領主土地的人也應該獲得其他領主的同意。

(9)債務人的動產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無論是否多余,執行人都不得為清償其債務而勒索收入。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債務的保證人的動產不受扣押。但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保證人應當立即負責償還。如果擔保人願意,他可以沒收債務人的土地和收入,即使後者償還了以前由他補償的債務。但債務人能證明償還額已超過保證人保證的數額的,不在此限。

(10)凡向猶太人借錢的,不論數額大小,在負責還款的繼承人年滿之前,不計息。該債務落入他人之手的,除契約規定的動產外,他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物品。

(11)債務人死亡,妻子仍應得到嫁妝,免除債務。死者有未成年子女的,應根據死者遺產性質預留其教育費用,剩余金額只能用於清償除主應得服務以外的債務。關於非猶太人的債務,同樣的規定也適用。

(12)除以下三種稅外,未經國家公意許可,不得征收豁免稅和貢賦。即(1)贖回余屍體的贖金[被俘時]。(2)使余長子成為勇士的費用。(三)另壹個長女結婚時的費用——但只能壹次。而為這三個項目募集的捐款也應該是合適的。對倫敦金融城的貢品應按照同樣的規定處理。

(13)無論在水上還是在陸地上,倫敦金融城都應該享受它古老的自由和習慣。其他城市、州、城鎮、港口等。也承認或授予他們保持自由和自由習慣的權利。

(14)其他人如要征收上述征收範圍以外的貢賦和免稅,應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和男爵發出加蓋印章的信函,指定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以取得國家公意。這個聖旨的送達至少要在開會前40天。另外,我還是應該給所有通過執行人和管家直接接收土地的人打電話。召開的原因要在聖旨中寫明。前項事件於召集後,應依出席者意誌於指定日期進行,不因缺席人數而延遲。

(15)從此,除了贖回自己的身體,他讓大兒子做了武士,娶了大女兒壹次。我不會允許任何人從他的自由民那裏收集貢品。而為上述目的收取的貢品數量也要合理。

(16)禁止強迫擁有武士土地或其他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接受額外服務。

(17)壹般訴訟應在某壹地點進行審判,不遵循國王法庭的要求。

(18)所有關於土地征用、繼承恢復和最終申訴的案件不得在案件發生地所在州之外審理。方法是這樣的:我壹個人或者不在國內的時候,由我的首席大法官委派,每年到各州縣去四次,和各州縣選出的四名武士壹起,在約定的日期,在那個州縣的法庭所在地進行審判。

(19)縣法院開庭當天,如上述案件未能開庭審理,應在當天法庭上留下適當數量的武士和自由佃農,以便根據事件性質作出適當裁決。

(20)犯輕罪的自由人,應根據罪行的程度處以罰金;犯有嚴重罪行者,應根據其罪行大小,沒收其住宅外的土地和財產;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商人,但他們的貨物不得被沒收。余管轄的農奴犯罪的,也判處罰金,但不得沒收農具。上述罰款只有在有誠實的鄰居證明的情況下才能受到處罰。

(21)厄爾斯和男爵們是不允許被罰款的,除非他們被他們的同輩人審判,而且是根據他們的罪行程度。

(22)當教士犯罪時,只能按照懲罰上述人員的方法處罰罰金。不得根據神父征地的收入進行罰款。

(23)不得強制任何城鎮和個人修建跨河橋梁,但不負責修橋的除外。

(24)其余部分的執行人員、檢查人員、檢查人員、管家不得受理對其余部分提起的訴訟。

(25)所有縣、百人村、小城鎮、社區——我自己有唐在外——壹律按舊章征稅,不得增加。

(26)接收剩余土地的人死亡時,持有剩余土地對死者所欠執照的遺囑執行人或管家,應根據幾個公正人的意見,按債務數額登記扣押死者的動產,使其在剩余債務清償前不得移動。清償剩余後,應當立即移交給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死者不欠其余債務的,除相當壹部分留給妻子外,其余全部動產按照死者指定的用途處分。

(27)任何自由人無遺囑死亡時,其動產應根據教會意見通過其親友分配,但應留出清償死者債務的部分。

(28)其余的檢查人員或管家除了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從任何人處取得糧食或其他動產,除非賣方同意延期支付。

(二十九)戰士希望親自履行警衛職責,或者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委托合適的人代為履行時,巡視員不得向其勒索財物。當壹個武士被帶領或派出去打仗時,他在服兵役期間應該被免除守衛的職責。

(30)任何遺囑執行人或管家不得任意取自由人的車馬作運輸之用,除非是按照自由人的意誌行事。

(31)管家和官員,不管是多余的還是多余的,都不允許拿別人的木材來造城堡或作其他私用,除非是按照木材所有者的意誌去做。

(32)重刑犯剩余土地不得超過壹年零壹天,期滿後歸還原主。

(33)從此以後,除了海岸線,泰晤士河、梅德韋和英格蘭所有河流上的所有水壩和魚梁都要拆除。

(34)從此不準頒布法令將土地糾紛案件移交國王法庭審理,以免喪失自由人的司法權。

全國應該有統壹的度量衡。白酒、濃麥酒和谷物的計量器具以倫敦誇脫為基準;染布、土布、鎖子甲布的寬度應以布邊下兩碼為準;其他稱重儀器也如測量儀器中所規定。

(36)從現在起,開具檢驗證明(屍檢或傷情檢查)時,不得索要或給予任何粗暴的規定,索要時不得拒絕。

(37)凡采用貨幣租賃法、勞務租賃法或特許經營法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土地,但同時保留其他領主為服兵役而取得的土地者,其余不得以上述關系為借口,強行取得其繼承人(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和他人持有的土地。除貨幣租賃、勞務租賃、特許租賃有服兵役義務外,均不能主張保管。任何給予刀、劍、弓、箭等的人。作為壹名士官,不得要求監護他的繼承人和其他人的土地。

(38)從此以後,在不能提供忠實可靠的證人和證據的情況下,管家不得自願使任何人受到上帝(水火法)的審判。

(39)任何自由人未經其同輩根據法律或國家法律審判,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流放或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傷害。

(40)我們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遲權利和公正的判斷。

(41)除了戰時敵視中國的國家的人民,所有的商人都可以避開苛捐雜稅,通過水路和旱路安全進出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各地逗留或耽擱開展業務。在戰時,敵國商人在中國,應在其他國家的法官或審判官了解到中國商人在敵國的待遇之前拘留,但不得損害他們的身體和貨物。如果敵國的華商安然無恙,敵國的華商也會安然無恙。

(42)從此以後,任何忠於休息的人都可以通過水路或旱路安全地出國或入境,除非戰時為了國家和公眾的幸福而臨時限制。但俘虜和被剝奪法律保護的人是例外,敵國的人民和商人按上述辦法處理。

(43)當擁有土地的封臣,如林福特、諾丁漢、波洛、蘭開斯特勛爵或其他屬於其余的男爵去世時,其繼承人將不單獨繳納遺產稅。我也不能讓它提供比男爵生前更多的服務,壹切都要以土地在男爵手裏的時候為準。

(44)從此以後,林區以外的居民不得以普通傳票方式被傳喚到林區法院受審。但作為林區案件被告人或林區案件被告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悉國內法並自覺遵守者外,我不會任命任何人擔任法官、檢查員、執行人或管家。

(46)所有從英國歷代國王處獲得特許建立寺廟或有權保管寺廟財產的男爵(貴族)都應意識到,在寺廟無人看管時,他們仍有責任保管。

(47)即位後劃出的所有林區和作為防禦工事修建的河堤,應立即拆除。

(48)各州各縣的森林、園林、林官、園林管理員、管家及其仆役、河岸及其監護人的壹切惡習,應由各州各縣選出十二勇士,宣誓後立即趕赴各地,作詳細調查,調查後四十天內全部肅清,使之永不再犯。首先要了解偵查情況,其余不在國內的,先告知法官。

(49)英國國民為表示和解和忠誠而交出的所有人質或其他抵押品必須立即歸還。

(50)我們應該把熱拉爾的親屬、以下人員(姓名略)和跟隨他們到英國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除名,使他們從此不再在英國擔任這壹職務。

(51)君主及其臣民復辟後,其余應立即驅逐將馬匹和武器帶到英格蘭並危及英國的外國士兵、弓弩手、仆人和雇傭兵。

(52)凡未經同輩的法律裁決而被他人剝奪了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權利的人,應立即歸還。如果對此事有任何爭議,應該根據負責確保和平的25位男爵的意見來決定。在禹之父亨利王時代,或禹之兄時代,上述物品未經同輩法律判決而被取走,現歸禹所有,或歸他人所有,應由禹負責,故應按照《十字軍債務減免權通則》處理。但是,當我遊覽聖地歸來,或者因為某種原因停止東征時,我應該公平處理。但此限制不適用於在我向東方宣誓之前正在進行訴訟的人,或其法令正在審理中的人。

(53)下列事件也應按照前條的規定處理或延遲;

(A)其余者之父亨利國王和兄弟國王理查德劃出的森林應被清除和保護。

(b)魚雨對他人獲得的土地的監管權(魚雨享有這壹權利,因為有人從魚雨獲得了服兵役的土地)。

(c)他人在他人獲得的土地上建立的寺院(獲得土地的所有者聲稱擁有管轄權)。當我遊覽聖地歸來,或因某種原因停止東征時,我將立即公正地處理上述物品。

(54)在婦女指控的謀殺案中,如果死者不是她的丈夫,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或監禁。

(55)其余臣民的壹切不當、違法的罰款和處罰,壹律免除或糾正,或按後排保證和平的25位男爵,或多數男爵連同前述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以及希望與* * * *討論此事者的意見處理。當大主教無法出席時,活動應照常進行。但如果上述25名男爵中有壹人或多人與同壹事件有關(《大憲章》修訂版是“同壹事件的原告”),則在處理這壹事件時應回避,由其余男爵選出的人代替。

(56)如果我曾在英格蘭或威爾士,未經貴族們的合法判決而奪走了威爾士貴族的任何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我將立即歸還。如遇此類事件發生糾紛,應由“邊區”的貴族處理。所有屬於英格蘭人的產業都應按照英格蘭的法律處理,威爾士的產業應按照威爾士的法律處理,邊境地區的產業應按照邊境地區的法律處理。威爾士人應該對其余的人和其余的人也這樣做。

(57)至於余之父亨利時代或余之兄理查時代被威爾士人搶走的東西,在沒有同行法律判決的情況下,現在在余手裏的,或不在余手裏的,將按十字軍可以減免債務的壹般規定處理。然而,當我參觀完聖地回來,或者因為某種原因停止了我的東方探險,我應該公平地立即處理它。但此限制不適用於在我向東方宣誓之前正在進行訴訟的人,或其法令正在審理中的人。

(58)應立即歸還劉愛林之子和威爾士人民的所有人質,以及作為和平保證的壹切誓約和行為。

(59)關於蘇格蘭國王亞歷山大,我將歸還我的姐妹、誓約、自由和合法權利,正如我對英格蘭男爵們所做的那樣,除了那些屬於我父親威廉國王的,歸我所有的。這壹切都應該按照英格蘭宮廷中蘇格蘭貴族的意見來處理。

(60)余等人在上述詔書中所宣布的壹切習慣和自由,全國臣民,不論僧侶習俗,均應遵守,其封臣在男爵(壹切貴族)範圍內,均應遵守。

(61)我之所以做出上述讓步,是因為我想榮耀上帝,讓我的國家富強,但尤其是我想消除與男爵們的意見,讓他們永遠享受和平。因此,我願向他們作出以下保證。男爵們可以自由地從國家中任意選出二十五個男爵,這二十五個男爵應該盡力遵守和維護他們,同時使其余的人遵守本憲章所賦予的和平與特權。方法如下:如果上述25個男爵中的4個發現法官、管家或任何其他仆人以任何方式侵犯了任何人的權利,或違反了任何和平條款,他們4個人可以立即到其余的人面前——如果其余的人不在中國,他們將到3個官員面前——指出其余人的錯誤,並要求其余的人設法立即糾正。如果在錯誤被指出後的40天內,於的判官,或者說於,不在中國,不去糾正這個錯誤,那麽四人就應該依靠其他的男爵,23個男爵就可以團結全國人民,共同使用他們的力量,通過奪取於的城堡、土地、財產等壹切手段,對於施加約束和壓力,以確保這個錯誤能夠按照他們的意見得到糾正。但是,禹和禹的第二任皇後及其子女的人身不受侵犯。壹旦錯誤被糾正,它們應該恢復到與其余部分相同的位置。中國任何人要實行上述方法,都要宣誓服從上述25個男爵的命令,並盡力向他們施加壓力。我們在此公開允許任何人進行上述宣誓,並且不允許任何人被阻止進行宣誓。中國所有的人,即使不願意憑自己的意誌向25個男爵宣誓,也要憑命令宣誓。上述25名男爵中如有壹人死亡、離境或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職務,其余男爵應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其他男爵中另選壹人,宣誓方法與上述人員相同。此外,在委托上述25名男爵執行任務時,如果在討論過程中對某些事件發生爭執,或者某些男爵被邀請後不願意或不能出席,則由在場半數以上男爵作出的決定,或宣布的計劃,應被視為合法並具有約束力,就像所有在場的25名男爵作出的決定壹樣。上述二十五名男爵應宣誓全心全意遵守前述各項,並盡力使他人遵守,其他人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從任何人處獲得任何東西以廢除或減少上述權利和自由。如有此物,應視為無效非法,他人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使用。

(62)從鬥爭開始,我就寬恕和原諒了所有發生在我和我的僧侶和庸俗臣民之間的敵意、憤怒和仇恨。此外,我已赦免並寬恕了本朝十六年復活節以來,直至和平重建之日,所有僧侶和俗民所犯下的壹切罪惡。關於上述讓步和承諾,我們特此任命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勛爵、都柏林大主教亨利勛爵以及上述主教與班達爾的丈夫* * *共同起草法令,以示我們的承諾。

(63)我在此愉快而堅決地向全國宣布,英格蘭教會享有自由,英國臣民及其後裔將如上文所述,在任何事件和任何時候,適當而和平、自由而寧靜,充分而完全地享有上述自由、權利和轉讓,恐怕諾埃爾男爵已宣誓以忠誠和善意遵守上述規定。上面提到的人和其他許多人都可以作為證據。

1215

序言:約翰,上帝的恩典,英格蘭國王,愛爾蘭主,諾曼底和阿基坦公爵,安茹伯爵,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伯爵,男爵,法官,林務員,警長,管家,仆人,和他所有的法警和臣民,問候。我知道,為了上帝,為了我們靈魂的拯救,為了我們所有祖先和繼承人的靈魂的拯救,為了上帝的榮譽,為了他的神聖教會的進步,為了我們疆域的整頓,我們根據我們德高望重的先輩們的建議,授予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全英格蘭的大主教和神聖羅馬教會的紅衣主教,都柏林大主教亨利,倫敦的威廉,溫徹斯特的彼得,巴斯和格拉斯頓伯裏的喬斯林,林肯的休,伍斯特的沃爾特,考文垂的威廉,羅切斯特的本尼迪克特,主教。潘朵夫大師,副執政官和我們的教皇陛下的家庭成員,艾默瑞克兄弟(英格蘭聖殿騎士大師),以及傑出人士威廉·馬歇爾,彭布羅克伯爵,威廉,索爾茲伯裏伯爵,威廉,瓦雷恩伯爵,威廉,阿倫德爾伯爵,加洛韋的艾倫(蘇格蘭治安官),瓦倫·菲茨·熱爾德,彼得·菲茨·赫伯特,休伯特·德·亞堤(普瓦圖的總管),休·德·內維爾,馬修·菲茨·赫伯特,托馬斯·巴塞特,艾倫·巴塞特,菲利普·德·奧比恩

1.首先,我們已經授予上帝,通過這壹點,我們現在的憲章為我們和我們的後代永遠確認,英國教會將是自由的,她的權利完整,她的自由不可侵犯;我們將因此被觀察;由此可見,選舉的自由,被認為是英國教會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自由,在我們和我們的男爵們發生爭執之前,我們,憑著我們純潔和不受約束的意誌,確實從我們的主教皇英諾森三世那裏得到了同樣的批準,我們將遵守這壹點,我們的意誌是讓我們的繼承人永遠真誠地遵守這壹點。我們還授予我們王國的所有自由民,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後代,所有的承諾自由,由他們和他們的後代,我們和我們的後代永遠擁有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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