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到20世紀初,歐洲剩下的所有君主(如果不算教皇的話)都是立憲君主。雖然立憲君主仍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是由憲法明確規定的。這樣,君主的權利就受到了壹定的限制。壹些君主僅限於作為國家的代表,但沒有實際權力。他們被稱為“虛擬國家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這樣的例子,但君主仍然非常受人民愛戴和尊敬。時至今日,仍有壹些立憲君主擁有很大的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比如中歐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權利僅限於作為國家的代表,而且往往他的前任是走向“軍國主義”但先贏後輸的“帝國主義”君主,比如1945的裕仁。
不列顛,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壹。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議會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是建立在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和《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件基礎上的。他們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的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憲政的政治基礎。1688的“光榮革命”是壹場“不流血的革命”,《權利法案》作為壹項重要成果,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近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在保留古代憲政傳統、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融君主、貴族、民主為壹體。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官員、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在形式上,他有權任命和罷免總理、部長、高級法官、軍官、各領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和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他還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和媾和的權力,但真正的權力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院(貴族院)由皇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大主教和教會主教組成。1999 11年6月,上議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剩余議員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了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壹個特別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議院也被稱為下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采用得票最多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五年。但是政府可以決定提前舉行選舉。政府實行內閣制,在議會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由女王任命為首相並組閣,對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它壹直是其刑事法律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壹部分。從價值選擇的角度,不難發現這其實是壹種人為地將法理與理性結合起來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律是有限的,而愛是無窮的”這壹內在矛盾壹直是不可磨滅的;法官雖然精通法律,但存在機械執法,無視理性的可能。來自社會的陪審員懂得社會常識,雖然他們不懂法律。壹個人很難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是各方面12人應該說差不多夠了。壹個合理的陪審團和壹個精通法理學的法官的組合是壹個巧妙的組合。這並不意味著批判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也不意味著沒有陪審團制度就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這麽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所以壹定有其他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思路要差不多,就是要兼顧剛性方法和柔性原則。還要註意的是,理性是靈活的,不是具體的,但吸收理性的方式和範圍應該是剛性的、具體的,防止情緒隨意侵蝕法律。
議會民主制議會民主制又稱議會制,是壹種民主政治制度,其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壹般通過信任投票來體現。所以在采取這種政治制度的國家,立法系統和行政系統並沒有完全分離。議會民主政府壹般有多個政黨,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離。
行政系統壹般是政府內閣,由政府首腦(通常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及所有內閣成員壹般也是從議員中選舉產生,他們在就職後保留在議會中的席位。政府首腦通常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在許多國家,內閣或任何內閣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系統還可以決定解散議會,舉行新的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責是分開的。在大多數議會制民主國家,國家元首(君主或總統)是壹個象征性的職位,只擁有壹些與政局無關的權力,比如任命公務員。但是,國家元首也會保留壹些可以在緊急狀態下使用的特殊權力,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按照慣例還是法律),這種權力只有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議會民主在各國之間也略有不同。比如有的國家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的分工,有的國家只是遵循慣例;在議會制民主國家,由於選舉制度不同,政黨數量也可能不同。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不同,議會制民主對聯邦制國家和中央集權制國家都適用。
議會民主甚至可以用於地方政府:例如,奧斯陸的行政系統是立法系統的壹部分。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壹時期瑞典也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的開始可以認為是1707。從理論上講,在當時的英國,國王仍然應該主持內閣並挑選內閣成員。但由於當時的英王喬治壹世不會說英語,內閣中的壹名大臣得以主持內閣會議,首相壹職也就逐漸發展起來。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加,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閣。“1832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可以選擇總理,決定內閣的組成。
於是,威斯敏斯特制度發展起來,行政系統必須對立法系統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使職權。這種制度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和美國等采用威斯敏斯特議會民主制的前英國殖民地相當流行。但是,這些國家並沒有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比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比英國的上議院更接近美國的參議院,而新西蘭則幹脆取消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壹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法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制度,如魏瑪、德國、德國、奧地利,此時采用的是議會民主制。當然,19世紀歐洲活躍的左翼政治勢力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鋪平了道路。壹戰後,這場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抵抗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壹,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因此議會民主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民眾的抵制。
歐洲大陸議會民主的另壹個挑戰是多黨制帶來的政治不穩定。政黨之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的出現,少數政黨的執政往往導致對政府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發壹波又壹波的政治危機。在壹戰後的歐洲,由於議會民主第壹次嘗試的失敗,極端勢力在很多國家通過民主制度獲得了政權,但卻能逃脫民主制度的約束,比如1922年意大利墨索裏尼上臺,1933年德國希特勒執政,以及同期西班牙國王支持的獨裁。歐洲的議會民主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西歐國家除法國采用總統制和議會制混合制外,大部分都采用議會民主制。
代議制民主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壹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和形成的。其基本內容包括:社會認同是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王權源於人民權力的讓渡,但人民仍然保留對它的所有權和最終控制權;公權力的使用應建立在全社會同意的基礎上,“關系到每個人的事情需要每個人同意”應成為立法、政府建立和其他政治決策的基本原則;由各級或社會組織選出的代表組成的機構可以行使同壹機構的政治權利,特別是立法權和征稅權。本文從政治權力的來源、歸屬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了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原始內涵及其在中世紀的起源、成長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