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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普通法系采用區分技術。這種方法的模式可以概括為:1。運用歸納法對以往案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法對案件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判斷;3.將兩個案件中的法律事實分為實體事實和非實體事實;4.通過比較分析兩個案件的實體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件中的實體要素相同或相似,則先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適用於未決案件。處理先例有三種方式:1,遵循先例;壹般來說,下級法院應遵循上級法院的先例,上訴法院也應遵循其先前的先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都有權推翻之前的判決。3.避免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意適用先例但又不願意公開推翻的情況,可以以壹、二審案件存在實質性區別為由,回避這壹先例。

(2)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至今,其成文法也壹直在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成文法和壹些法典。如《美國統壹商法典》和《美國憲法》。但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較少,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也遠不及判例法。

在判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上,是壹種互動、相互制約的關系。成文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的解釋來修正成文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立法者的意圖,就會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變。

(3)在法律分類上,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的、符合邏輯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實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傳統。雖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沒有區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區別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4)在法律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國的職業教育為主。學生入學前已取得學士學位,教學方式為案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學博士學位(J,D),各校自主權較大,不受教育行政機關限制。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有些類似於大陸法系,同樣註重系統教學。但是在大學畢業之前,他們要經過律師學院或者律師協會的培訓。此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到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5)在法律界。職業流動性很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壹般都是律師出身。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高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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