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律形式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傳統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至今,其成文法也壹直在增加,但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未來的判斷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制的,所以也叫法官造法。
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成文法和壹些法典。如《美國統壹商法典》和《美國憲法》。但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較少,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也遠不及判例法。
在判例法與成文法的關系上,是壹種互動、相互制約的關系。成文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可以通過法官的解釋來修正成文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立法者的意圖,就會被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改變。
(3)在法律分類上,英美法系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系統的、符合邏輯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實用。原因如下: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此外,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有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悠久傳統。雖然目前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間沒有區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區別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4)在法律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以美國的職業教育為主。學生入學前已取得學士學位,教學方式為案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學博士學位(J,D),各校自主權較大,不受教育行政機關限制。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有些類似於大陸法系,同樣註重系統教學。但是在大學畢業之前,他們要經過律師學院或者律師協會的培訓。此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到學徒制教育傳統的影響。
(5)在法律界。職業流動性很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壹般都是律師出身。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高於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