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會計法律地位的思考
會計的法律地位是指會計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我國《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的概念。但是,根據法理學,筆者認為會計人員是履行和實施會計職能的主體。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壹套特殊方法,通過收集、處理和利用經濟信息,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和控制各單位的經濟活動,並通過參與決策、分析評價業績、預測經濟前景等活動,謀求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簡單來說,會計就是對可以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的核算和管理。它包括會計的三個方面,即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和會計分析。因此,會計職能具有公共* * *的屬性,服務於公眾、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會計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壹方面,會計是公民。這壹身份決定了會計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壹方面,會計是國家和社會的準公務員。這種地位決定了其準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會計的作用。
2.會計人員法律地位的現狀及缺陷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依據職權拒絕處理或者糾正違法的會計事項。(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數據和財產資料進行監督。(3)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都有權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此外,《會計法》不僅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還規定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但是,在我國現行的會計管理體制下,會計人員是由本單位直接聘用的,其人事關系和經濟關系都是依附於單位的。會計不能獨立行使職業權利,但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領導人員。會計人員基於自身利益,往往不得不違背領導意圖的原則處理會計事務,否則可能會被“下崗”或遭到打擊報復,因此會計人員依法發揮監督作用往往流於形式。
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說,根據新《會計法》,有兩件事是會計不能做的,做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壹是不能違規填制和索取原始憑證、設置和登記賬簿。二是不準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然而,實踐證明,會計舞弊仍然是會計法律事件的最直接原因。本質上是由於會計信息的生產和監督之間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即會計信息的提供者和需求者的主體地位不對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的。會計人員只是處理會計事務和《會計法》的執行者,而幕後指揮者往往是單位領導或企業法人。
《會計法》為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會計法》為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各種保障。第壹,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權利保障。直接賦予會計人員不請示就拒絕的權利。第二,為會計人員不受幹擾地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第三,保護會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受打擊報復。第四,為進入會計行業提供了資格保障。第五,為總會計師的任免提供組織保障。這也增加了總會計師的責任。然而,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處於“兩難”境地:壹方面要執行國家制度,另壹方面又要貫徹領導意圖。在單位內部,單位負責人處於最高的領導和管理層次,對單位的經濟事項和人事任免有決策權。會計處於被領導的地位,其工作崗位和報酬大多由單位負責人的好惡和評價決定。因此,會計人員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則、制度和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取決於法律對單位負責人的約束和對會計人員的保護。
總之,從我國《會計法》的現有規定來看,對會計人員法律地位的規定主要表現為相當的不平衡,具體來說,就是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夠嚴謹和全面。就法律地位而言,會計作為壹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其獨特之處在於其反映的主要對象是貨幣或代表貨幣流動的貨幣符號。而這壹切都與群體中的每壹個人息息相關,所以在工作中與大多數人群產生壹些情感摩擦也是實踐活動的必然結果。雖然《會計法》中有會計工作不可侵犯的規定,但在當前的會計活動中,由於執法環境不佳的影響,法律在保護會計人員切身利益方面往往表現出無奈。
3.對會計法律地位的思考
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為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執行和維護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是,這些職責的履行、執行和實現的核心或支柱是會計人員。從以上的分析和思考來看,會計師的法律地位與這些責任的良性互動並不匹配。會計責任的全面有效實施和實現,期待會計人員法律地位的法制化。
因此,筆者認為,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和責任才能真正實現。只有從法治的角度思考會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其實現和執行職責的獨立性,才能對會計工作中的壹些“頑疾”標本兼治。為此,筆者建議《會計法》必須明確界定會計人員的概念和資格,嚴格權利和義務,真正保障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使其有足夠的獨立性履行被賦予的職責。同時,要營造良好的會計執法環境,強化會計人員獨立執業的法律意識,確保會計人員的法律“超然”。筆者建議,針對我國全社會會計工作由政府主導的現狀,擬在政府領導下建立獨立的會計事務管理機構,實行會計人員聘任制,在壹定範圍內對會計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統壹管理其工資、福利、考核、晉升和培訓。只要解決了會計人員在公正執法方面的制度缺陷和後顧之憂,會計法律法規的執行就能得到全面、有效、真正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