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經廢止,並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出境管理法》。
65438-0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隨後國務院又出臺了配套的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對規範出入境秩序、便利人員往來、服務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國際交往日益頻繁,中國公民出境和外國人入境數量急劇增加。出入境管理中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出入境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必要整合現有的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制定統壹的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事關我國國家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大局。
正因如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強調,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流和開放,發揮出境入境管理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為對外開放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撐。既要加強出入境管理,又要防止給正常的對外交往帶來不便。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制度設計上既強調管理,也強調服務。既嚴格規範出入境管理制度,又突出強化服務意識,為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合法出入境活動、外國人在中國合法停留居留活動提供便利。
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切實措施,不斷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強調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要加強溝通協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國家建立統壹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行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停留和居留、交通工具的邊防檢查、偵查和遣返措施以及法律責任。
這部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出入境管理體制,規定由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入境事務的管理。
這部法律進壹步完善了入境簽證制度。明確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在普通簽證上增加“人才引進”類別,吸引海外人才;明確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方式由國務院規定;規範簽證登記事項和簽證申請程序,明確出具邀請函的單位或個人應對邀請函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完善口岸簽證、簽證延期和拒簽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進壹步規範了外國人停留和居留制度。原則上以180天為界限劃分外國人停留居留,規定外國人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指紋,完善外國人住宿登記和證件查驗制度,明確外國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禁區,規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符的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同時,完善了永久居留制度,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在中國永久居留其他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公安部批準,可授予永久居留資格。